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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在调解工作中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分布广、贴近群众的优势,坚持在调解工作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提高群众的法律素质和道德修养。尤其是在国家和自治区重大政策出台时,要结合调解事例有针对性地宣传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使调解过程成为深入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的过程,从源头上防范矛盾纠纷。 (三)及时掌握和报告纠纷信息。人民调解组织应定期向司法所反映矛盾纠纷的种类、数量、特点等信息以及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基层司法行政机关要定期汇总人民调解组织反映的情况和信息,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并提出有关工作建议,使人民调解工作成为各级党委、政府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渠道。 (四)有效防止矛盾纠纷激化。人民调解组织要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严防因矛盾纠纷激化导致刑事案件和自杀事件。对人民调解组织调解不了、有关部门一时难以解决的矛盾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和广大人民调解员要配合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教育、疏导和转化工作,引导群众自觉守法,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防止过激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五、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中办、国办通知要求,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确保社会政治稳定的高度,进一步重视人民调解工作,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要把人民调解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推进人民调解工作制度、体制的创新。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对人民调解工作给予必要的财力支持。同时,要合理解决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问题,激发人民调解组织的活力,调动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要把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目标,作为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加以落实。要加强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地位、作用和先进人物事迹的宣传,对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要及时予以表彰,以促进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