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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 2004-03-21
【实施时间】 2004-03-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411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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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61条 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问题的通知》……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业也可以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的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的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聘请或培养的技术人员或掌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三年内擅自解除劳动合同,同与用人单位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履行的,属竞业禁止的行为。原用人单位诉请劳动者与新的用人单位共同赔偿经济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十六、关于有关除名的法律适用问题
  
  相关法规规定:《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 ……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精神,企业对有旷工行为的职工做除名处理,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履行相应的程序。因此,企业通知请假、放长假、长期病休职工在规定时间内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对旷工和违反规定的职工按上述法规做除名处理。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送达,视为无效。
  
  企业因故通知停薪留职期限未满的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也应按照上述规定的方式通知本人,在基础上企业方可按照规定及停薪留职协议对其做除名或自动离职处理。……
  
  用人单位未按劳动部《关于通过新闻媒体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中规定的程序通知劳动者回单位报道或办理有关手续,而对劳动者除名,劳动者提出异议,要求撤销除名决定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二十七、关于有关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问题
  
  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19条 企业处分、辞退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在做出开除。除名职工的决定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如果企业行政方面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研究处理。
  
  当事人对企业行政方面作出的辞退、开除、除名的处理不服的,可以要求依照有关处理劳动争议的规定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根据《工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职工和工会工作人员因参加工会活动或者履行工会法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裁判用人单位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裁判用人单位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并参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八条规定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依《工会法》的规定,将解除理由事先通知工会或职工代表;用人单位没有设立工会或职工代表的,应将解除理由事先通知劳动者本人。未经上述程序,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
  
  他人未经劳动者授权或同意。代劳动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决定无效。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对此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十八、关于劳动者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劳动合同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
  
  劳动者冒用他人名义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应按实际劳动关系确定劳动合同的主体。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假冒身份证明为其投保而遭受社会保险损失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按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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