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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 2004-03-21
【实施时间】 2004-03-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411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接上页]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冒用他人名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无效,但用人单位仍应按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该未成年人因工作遭致伤害的,用人单位应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九、关于因违反劳动合同而请求精神赔偿的处理问题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因违反劳动合同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十、关于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争议的处理问题
  
  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第2条 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方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第3条 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人事争议,参照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由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从发布之日起实施,如国家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有新的规定,按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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