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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12-12
【实施时间】 2003-03-0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41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哈尔滨市经纪人条例[失效]

[接上页]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从事国家禁止流通商品和服务项目经纪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纪执业证书;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在经纪活动中采取非法手段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对执业经纪人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纪执业证书;
  
  (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泄漏委托人商业秘密,或者利用委托人商业秘密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经纪执业证书;
  
  (七)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拒绝、阻挠现场检查,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经纪执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省有关听证程序的规定,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听证。
  
  第四十四条 罚款使用的票据和罚没款的处理,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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