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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审议决定嘎查村兴办公益事业经费的筹集办法; (五)审议决定嘎查村民承包经营方案以及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费的使用、宅基地分配方案; (六)评议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决定本嘎查村享受补贴人员及补贴标准; (七)在不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制定本嘎查村民自治章程、嘎查村规民约等规章制度; (八)改变或者撤销嘎查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改变或者撤销嘎查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十)讨论决定涉及嘎查村民利益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嘎查村可以召开嘎查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嘎查村民会议授权的具体事项。 嘎查村民代表会议由嘎查村民代表、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及村民小组组长组成。 第十五条 嘎查村民代表由嘎查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其中妇女代表比例不少于百分之二十。 嘎查村民代表与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相同。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一般不得兼任嘎查村民代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嘎查村民代表。 第十六条 嘎查村民代表会议至少每半年举行一次。三分之一以上嘎查村民代表提议,应当举行嘎查村民代表会议。嘎查村民代表会议由嘎查村民委员会召集,委员会主任主持。 召开嘎查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需经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章 嘎查村务公开 第十七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实行嘎查村务公开制度,设立嘎查村务公开栏。 根据嘎查村民居住情况,可以设立若干嘎查村务公开栏,将嘎查村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目,定期如实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由嘎查村民组成的民主理财小组。 民主理财小组由三至五人组成,成员由嘎查村民会议或者嘎查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民主理财小组代表群众定期查阅审核有关财务账目,对财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向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财务管理中的问题。 第十九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详实公开下列事项,接受嘎查村民的监督: (一)当年人均纯收入的确认上报情况; (二)财务收支情况; (三)集体收益使用情况; (四)宅基地审批情况; (五)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情况,集体企业以及财产的承包、租赁、出售情况; (六)扶贫、农牧业开发、以工代赈等资金使用情况; (七)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 (八)优抚、捐赠、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 (九)公共基建项目的投资和招标情况; (十)涉及嘎查村民利益和嘎查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年初公布财务计划,适时公布各项收入、支出情况。嘎查村务重要事项完成之后,要及时向群众公布结果。 嘎查村民委员会公布的内容必须真实。 第五章 嘎查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一节 选举工作机构 第二十一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届满时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换届选举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民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嘎查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举行的,须经嘎查村民会议决定,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报旗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换届时,旗县、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嘎查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机构,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嘎查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有关法律和政策;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选举工作计划,规范选举委托书、预选票、选票式样等选举文书; (三)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指导和监督嘎查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五)受理有关选举的来信来访; (六)总结、交流选举工作经验; (七)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八)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嘎查村应当成立换届选举委员会,主持本届嘎查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嘎查村换届选举委员会,由能够代表嘎查村民利益、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有一定文化知识和组织能力的五至九名嘎查村民组成,由上届嘎查村民委员会召集嘎查村民会议或者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嘎查村换届选举委员会推选一名成员主持工作。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嘎查村换届选举委员会成员及主持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