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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12-03
【实施时间】 2000-04-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42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02修正)

[接上页]

  嘎查村换届选举委员会成员及主持人应当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嘎查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嘎查村换届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嘎查村民学习有关选举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依法制订嘎查村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三)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组织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发放选民证;
  
  (五)组织选民提名推荐、协商候选人,确定并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六)确定并公布选举日期、投票时间、投票地点、投票方式;
  
  (七)准备嘎查村民委员会候选人预选票、选票、委托书和票箱;
  
  (八)主持召开选举大会,组织投票选举,公布并上报选举结果;
  
  (九)处理选举中出现的问题;
  
  (十)总结选举工作,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第二十五条 嘎查村换届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不得参与嘎查村换届选举委员会的工作,其缺额由嘎查村民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推选。
  
  嘎查村换届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至新一届嘎查村民委员会产生为止。
  
  第二节 选民登记
  
  第二十六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嘎查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计算嘎查村民年龄时间以选举日为准;嘎查村民出生日期,以身份证为准;未办理身份证的,以户口登记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嘎查村民应当在户口所在地的嘎查村进行选民登记。
  
  外出两年以上的选民,在选举日未能回嘎查村参加选举又未委托其他选民代其行使选举权的,经嘎查村民换届选举委员会确认,可不计算在本届选民数内。
  
  户籍不在本嘎查村,但在本嘎查村居住两年以上且履行村民义务的,由户籍所在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出具其未在户籍所在地参加选民登记的证明,经嘎查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应予以登记。
  
  无法行使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和智力残疾者,经嘎查村换届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第二十八条 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应当对上届选民登记以后新增加的选民,予以登记;对迁出的、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嘎查村民,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第二十九条 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二十日前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张榜公布,并发放选民证。嘎查村民对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在选举日三日前向嘎查村换届选举委员会提出。嘎查村换届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作出解释或者纠正。
  
  第三节 候选人的产生
  
  第三十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履行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维护嘎查村民的合法权益和民族团结;
  
  (二)办事公道,廉洁奉公,作风正派,有群众威信,热心为嘎查村民服务;
  
  (三)有一定文化知识和工作能力,身体健康,能带领群众共同致富;
  
  (四)嘎查村民会议根据本嘎查村实际情况和村民意愿,在换届选举方案中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一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由嘎查村换届选举委员会组织选民直接提名,通过预选产生。提名预选时,应当至少提一名妇女为候选人;多民族居住的嘎查村,应当在人数较少的民族中至少提一名候选人。预选时应当召集过半数的有选举权的嘎查村民,依照主任、副主任、委员的顺序分别投票,按照得票多少确定正式候选人。如果按照得票多少顺序确定的候选人中没有妇女,应当至少确定一名符合候选人条件的得票多的妇女为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选民提名预选候选人时,在选票上填写的候选人数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第三十二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嘎查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数应分别比应选人数多一人,委员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二人。
  
  第三十三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产生后,嘎查村换届选举委员会应当按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在选举日五日前张榜公布。对选民依法确定的候选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取消、调整或者变更。
  
  第四节 选举程序
  
  第三十四条 选举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嘎查村民委员会所在地设立中心会场,由嘎查村换届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选举大会集中投票。个别居住分散、交通不便或者难以集中投票的嘎查村可以增设投票站,老弱病残等不能到中心会场或者投票站投票的选民,可以设立流动票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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