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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沙市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 2002-11-29
【实施时间】 2003-03-01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42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维护用户和供水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促进城市供水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城市用水包括生活用水、生产用水、经营用水和特殊行业用水。
  
  第三条 城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城市供水、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规划、水利、环保、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价格、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水、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节约用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采用多种融资方式发展供水事业。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城市供水节水事业科学技术进步政策,鼓励供水与节水科学技术研究,提高城市供水节水的现代化水平。
  
  在城市供水节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供水工程建设
  
  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工程的,必须服从城市供水专业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水资源保护要求,并按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新建、扩建、改建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将其建设方案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范围从事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应当采用符合国家质量技术标准的设备、材料和配件,不符合国家质量技术标准的,不得使用。
  
  第三章 供水设施管理
  
  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企业对其管理的供水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检查维护,加快供水管网的更新改造,保障正常供水。
  
  城市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城市供水企业应当限时抢修,尽快恢复供水。
  
  对重大故障,应当及时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当查明原因,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用户投资建设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结算水表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统一管理和维护。
  
  结算水表和表箱由用户负责保护,应当保持内外清洁,箱盖完好,无堆压物。因用户原因造成损坏的,其维修、更换等有关费用由用户承担。
  
  第十四条 用于城市供水的新设备、新管网投产前或者旧设备、旧管网改造后,城市供水企业必须严格进行清洗消毒,经有关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安全保护范围内擅自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
  
  (三)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四)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五)利用供水管道代替避雷装置或者接地导线;
  
  (六)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七)其它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
  
  第十六条 影响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查询地下供水管网的分布情况,并与城市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公共供水设施的,应当与城市供水企业商定方案后,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公共消火栓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安装,安装后由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后交其管理和使用。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公共消火栓的检查,发现损坏应当及时告知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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