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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行为,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维护和改善市容市貌,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广告管理条例》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包括: (一)利用建筑物、空间设置或其它公共设施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等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绘制、悬挂、张贴、散发的广告。 第三条 凡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发布、设置和散发户外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户外广告的发布和设置,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不得影响城市市容市貌、绿化、风景名胜和损坏文物古迹;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消防、供电、供气、供(排)水、通讯等市政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和人民正常生活秩序。 第五条 昆明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以市城市管理部门为主,城市规划、工商行政管理、市政公用、公安交通等部门配合,依据《昆明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有关法规制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在进行城市道路改建扩建和旧城改造时,应当将户外广告和公共广告栏的设置列入规划方案。 第六条 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昆明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昆明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各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上述区域外、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昆明市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规划、市政、公安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发布准则 第八条 户外广告的发布,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内容合法、真实、有效、文明、健康,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二)使用的中文和外国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应当规范、准确; (三)符合登记批准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内容。 第九条 下列情形或区域,不得设置、张贴户外广告: (一)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影响绿化和环境卫生的; (二)影响市政公用设施和其他公共基础设施安全使用手维修的; (三)所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或者影响其使用的; (四)本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设规划控制地带; (五)昆明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昆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禁止发布广告的区域。 第十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设计制作美观大方,并与周围环境协调; (二)设置安装的户外广告若有破损、陈旧、脱色等情况应及时翻新、更换、拆除; (三)设置安装应牢固安全,不得妨碍交通、通讯、电力、消防、道路照明或破坏其他公共设施及城市绿化,不得影响行人和住户安全; (四)在高压线、通讯线、电缆线、煤气和供排水管网、光纤等周围设置的,必须符合相关的技术规范; (五)在建筑物墙壁、道路上方、消防设施及其通道上空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不得影响市容和安全; (六)霓虹灯、灯箱等广告,用电设施必须符合供电及消防部门的有关规范标准; (七)在立交桥、人行大桥上设置的,不得影响交通管理和行人安全。人行大桥上不得设置高出护栏的广告。 第十一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霓虹灯广告除外),必须在其右下角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和设施设置许可文号及广告发布者名称。 第三章 登记审批 第十二条 在本市从事户外广告的经营者,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审查同意后,取得户外广告经营权和《户外广告登记证》。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户外广告。 第十三条 广告主需要进行户外广告宣传的,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有广告经营权的经营者进行设计、制作、设置,并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经登记核准后方可发布。 需要在自有场地以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其内容必须与设置者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一致,并按照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经登记批准后方可设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