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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公共化无线电视事业有无履行第十条第三项及前条规定之负担。 第 16 条 公共化无线电视事业应报请主管机关转请行政院核定收买非公股股东持有股份计划 (以下简称收买股份计划) 。 行政院应将收买股份计划送审议小组审议。第七条第四项规定,于审议小组审议收买股份计划时准用之。 收买股份计划应包含下列事项: 一、非公股股东名册,及其持有股份之股份、数额明细。 二、收买股份之价格及其计算机制。 三、其他事项。 行政院应将收买股份计划送依第七条成立之审议小组审议。审议小组审议收买股份计划时,公共化无线电视事业应派工会代表一人列席。 公视基金会持有公共化无线电视事业之非公股股东,得自主管机关公告之日起二十日内,提出记载股份种类及数额之书面文件,请求该事业收买其所有之股份,不受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之限制。 前项收买股份之处理、收买之决定及逾前项期间请求之效力,准用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及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项规定。 公共化无线电视事业利用第十条之捐赠收买非公股股东之股份有不足额时,应由政府于三年内编列预算补足之。 第 17 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