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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京高法发[2004]49号
【颁布时间】 2004-02-18
【实施时间】 2004-02-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434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涉外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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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在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案件中,侵权人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人以其行为系经在外国取得权利的权利人合法授权为由提出抗辩的,是否成立?
  
  答:在一国取得的知识产权,其效力仅限于该国的范围内;在《巴黎公约》成员国内享有国民待遇的人,就同一项发明、同一商标在不同成员国享有的专利权、商标权,彼此互相独立、互不影响。故权利人在外国取得的专利权、商标权在我国不具有效力,被控侵权人不能以其使用的技术、外观设计、商标等是经他人依外国专利权、商标权授权为由进行抗辩。
  
  七、未与我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能否在我国主张著作权?
  
  答:未与我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的著作权欲得到我国法律保护,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该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出版;(2)该外国人的作品首次在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
  
  八、如何确定主张权利的外国人与相关国际条约的关系?
  
  答:我国对外国人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是基于我国签订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赋予的义务,因此确认外国人与相关国际条约成员国的关系,是审理涉外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前提。
  
  在《巴黎公约》中,这种联系通过三个因素中的任何一个加以确定,即国籍、住所、营业所。自然人具有公约成员国的国籍、法人依法登记而获得法律主体资格的国家是公约成员国、非成员国国民的自然人在成员国有法律承认的住所、非成员国的法人在成员国有真实而有效的营业所的,该自然人或者法人即属成员国国民,可在我国主张权利。
  
  《伯尔尼公约》根据自然人的国籍、惯常居所、作品国籍、以及特殊作品(建筑、电影)来确定作者是否可以主张权利。凡是(1)具有任何一个公约成员国国籍的自然人;(2)虽无成员国国籍。但在任何一个成员国领土上有“惯常居所”的自然人;(3)虽非为任一成员国国民,但作者的作品首次于一个成员国出版,或者同时于一非成员国与一成员国出版的;(4)电影作品的制作人的总部或其惯常居所设立于某一公约成员国的;(5)涉及建筑作品时,只要建筑物或者结合于建筑物或其结构中的其他艺术作品坐落于或位于公约任一成员国的,均可以主张公约给子的保护。
  
  《世界版权公约》以作者的国籍、住所,作品的国籍为联系点确定作者是否可享受公约规定的保护。凡是作者具有任何一个公约成员国国籍,或者在任何一个成员国有住所,或者其作品在任何一个成员国领土上首次发表的,该作者可主张公约保护。
  
  《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录音制品公约)仅以国籍为标准来确定制作者是否可享受公约规定的保护,如果制作者具有任一缔约国国籍的,即有资格得到保护。
  
  九、外国人要求制止在我国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者依据在外国出版的作品在我国主张著作权的,是否需要确认其有权在我国主张权利、所主张的权利受我国法律保护?
  
  答:我国主要通过双边协议或者国际条约承诺对外国人的著作权、制止不正当竞争权予以保护;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我国出版的,则依照我国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因此,在审理外国人在我国主张著作权、要求制止在我国实施不正当竞争的案件时,除外国人主张权利的作品是首先在我国出版的情况以外,应首先依照我国法律及其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确认该外国人是否有权在我国主张权利,所主张的权利是否受我国法律保护。
  
  十、关于外国人在外国出版的作品是否产生著作权、著作权权利内容和归属等问题;应依哪国法来确认?
  
  答:对外国人的作品进行保护,适用作品所在国的法律。因此,外国人就其在外国出版的作品在我国主张著作权的,该作品是否产生著作权、著作权权利内容和归属等问题,应依我国著作权法确认。
  
  十一、对外国人主张我国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的民事案件的审理,是否需要适用冲突规范?
  
  答:外国人的发明创造、商标在我国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的程序取得的专利权、商标权是我国的专利权、商标权,受我国法律保护;同样,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外国人的作品,也是把外国人的作品视为我国作品、依照我国著作权法赋予其著作权。因此,审理外国人主张我国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的民事案件,仅涉及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问题的,应适用我国相关法律,不存在适用外国法律的可能,故无需引用冲突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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