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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本规则依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法第十五条规定订定之。 本规则未规定事项,依有关考试法规之规定办理。 第 2 条 本规则所称渔船船员,指在长度十二公尺以上渔船服务之干部船员。 前项干部船员包括船长、船副、轮机长、大管轮、管轮、电子员、值机员及话务员。 第 3 条 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特种考试渔船船员考试 (以下简称本考试) ,分下列各类科: 一渔航员: (一) 一等船长:渔船长度在二十四公尺以上,航行作业于无限水域之渔船船长。 (二) 一等船副:渔船长度在二十四公尺以上,航行作业于无限水域之渔船船副。 (三) 二等船长:渔船长度在二十四公尺以上,航行作业于有限水域之渔船船长。 (四) 二等船副:渔船长度在二十四公尺以上,航行作业于有限水域之渔船船副。 (五) 三等船长:渔船长度在十二公尺以上未满二十四公尺之渔船船长。 (六) 三等船副:渔船长度在十二公尺以上未满二十四公尺之渔船船副。 二轮机员: (一) 一等轮机长:主机最大连续输出功率在七五0千瓦以上之渔船轮机长。 (二) 一等大管轮:主机最大连续输出功率在七五0千瓦以上之渔船大管轮。 (三) 一等管轮:主机最大连续输出功率在七五0千瓦以上之渔船管轮。 (四) 二等轮机长:主机最大连续输出功率未满七五0千瓦之渔船轮机长。 三电信员: (一) 无线电子员:设置全球海上遇险及安全系统船舶无线电台,选择在船上维修方式之渔船电子员。 (二) 普通值机员:设置全球海上遇险及安全系统船舶无线电台,航行于A2海域以内或选择在岸上维修方式及双套设备,航行于 A3、A4 海域之渔船值机员。 (三) 限用值机员:设置全球海上遇险及安全系统船舶无线电台,航行于A1海域以内之渔船值机员。 (四) 一级话务员:非设置全球海上遇险及安全系统船舶无线电台,航行于无限水域之渔船话务员。 (五) 二级话务员:非设置全球海上遇险及安全系统船舶无线电台,航行于有限水域之渔船话务员。 第 4 条 本考试一等船长、一等船副、一等轮机长、一等大管轮及无线电子员考试,相当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二等船长、二等船副、一等管轮及普通值机员考试,相当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普通考试;三等船长、三等船副、二等轮机长、限用值机员、一级话务员及二级话务员考试,相当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初等考试。 第 5 条 本考试每年举行一次;遇有必要,得临时举行之。 第 6 条 本考试采笔试方式行之。但一、二级话务员考试采笔试及实地考试方式行之。 第 7 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应本考试: 一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法第八条第一项各款情事之一者。 二渔船船员管理规则第二十条各款情事之一者。 第 8 条 (删除) 第 9 条 中华民国国民年满十八岁,具有附表一所列资格之一者,得应本考试各该类科考试。 第 10 条 中华民国国民年满十八岁,具有附表二所列资格之一者,得申请本考试各该类科全部科目免试。 第 11 条 本考试各类科应试科目及试题题型依附表三之规定办理。 第 12 条 应考人具有附表二所列资格之一,申请各该类科全部科目免试者,其案件之审议,由考选部设渔船船员考试审议委员会办理。审议结果,由考选部核定,并报请考试院备查。 前项审议结果,经核定准予全部科目免试者,由考选部报请考试院发给及格证书,并函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查照。 第 13 条 应考人依第九条规定,报名本考试时,应缴下列费件: 一报名履历表。 二应考资格证明文件。 三国民身分证影印本。华侨应缴侨务委员会核发之华侨身分证明书或侨居地之中华民国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其他外交部授权机构出具 之侨居证明。 四最近一年内一寸正面脱帽半身照片。 五报名费。 六体格检查表。 前项报名,以通讯方式为之。 第 14 条 应考人依第十条规定,向考选部申请全部科目免试时,应缴下列费件:一全部科目免试申请表。二资格证明文件。三国民身分证影印本。华侨应缴侨务委员会核发之华侨身分证明书或侨居地之中华民国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其他外交部授权机构出具 之侨居证明。 四最近一年内一寸正面脱帽半身照片。五申请全部科目免试审议费。六体格检查表。前项申请全部科目免试,得随时以通讯方式为之。第十六条本考试及格方式,以笔试应试科目总成绩满六十分及格。前项笔试应试科目总成绩之计算,以笔试各科目成绩平均计算之。本考试应试科目有一科成绩为零分或电话收发实地考试科目成绩未达规定标准者,均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