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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警察机关、警察大学人事甄审委员会应置委员五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为主席,由机关首长担任,人事主管为当然委员,其余委员由机关首长就该机关人员中指定之。但委员每满三人应有一人由票选产生之。 前二项委员之任期为一年,自当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满得连任。 第一项及第二项票选,应采普通、平等、直接及无记名投票法行之。但因情形特殊,得另采分组、间接、通讯等票选方式行之。 第一项及第二项人事甄审委员会由主席召开,主席因故无法召开会议,得由主席指定委员一人召开之,须有应出席人数过半数之出席,始得开会,其决议以出席人数过半数之同意为之;可否同数时取决于会议主席。 第 10 条 全国警察机关人事甄审委员会办理下列事项: 一、面试或测验方式之决定。 二、警察机关一级单位主管以上人员升职积分之审查。 三、依遴选资格条件建立候用名册人员候用资格条件及积分之审查。 四、本部警政署署长交议事项之研议。 五、其他有关升迁甄审事项。 第 11 条 警察机关、警察大学人事甄审委员会办理下列事项: 一、升迁积分之审查。 二、面试或测验方式之决定。 三、升任候选人资格条件之审查及升任名次之排定。 四、公开甄选人员资格条件之审查及遴用顺序之排定。 五、机关首长交议事项之研议。 六、其他有关升迁甄审事项。 第 12 条 警察机关、警察大学办理升任案件,应由人事单位依升职积分名册,并检同有关资料,报请机关首长召开人事甄审委员会,就具有拟升任职务遴用资格人员前三名中评定升补之;如升任二人以上时,就升迁人数之二倍中评定升补之。警察机关、警察大学无意愿升任人员,应以书面切结,并经权责机关同意后,免列入当次升任甄审名册。 前项人事甄审委员会如由指定委员召开会议甄审后,应依程序报请机关首长就前三名中圈定升补之;如升任二人以上时,就升迁人数之二倍中圈定升补之,机关首长有不同意见时,得退回该委员会重议。 第 13 条 警察机关、警察大学下列职务,得免经甄审,由权责机关首长迳行核定升任,不受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一款至第十三款之限制: 一、机关首长、副首长、主任秘书。 二、机关一级单位主管职务。 三、机关内部较一级单位主管职务等阶为高之职务。 四、警监非主管职务。 同一升迁序列职务间之迁调及定有遴选资格条件建立候用名册之第五升迁序列主管职务升任第四升迁序列非主管职务,得免经甄审,由权责机关首长迳行核定。 警察机关与警察大学间请调相当之职务及依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办理之征 (商) 调,得免经甄审,由权责机关首长迳行核定。 第 14 条 警察机关、警察大学人员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办理升任: 一、最近三年内曾受有期徒刑之判决确定。 二、最近二年内曾依公务员惩戒法受撤职、休职或降级之惩戒处分。 三、最近二年内曾受免职之惩处。 四、最近一年内曾依公务员惩戒法受减俸或记过之惩戒处分。 五、最近一年考绩 (成) 列丙等。 六、经合格医师证明有精神疾病。 七、依法停职期间或奉准延长病假期间。 八、最近二年内因违反生活、品操风纪受记一大过以上惩处。 九、最近一年内因工作受记一大过以上惩处或因违反生活、品操风纪受记过以上惩处。 十、最近一年内平时考核奖惩相抵累积达一大过以上惩处。 十一、任现职未满一年。但任同一升迁序列或合计曾任较高升迁序列职务满一年或该机关次一升迁序列职务之人员均未满一年,不在此限。 十二、迁调现职机关未满六个月。 十三、经机关核准带职带薪全时进修或研究六个月以上,于进修或研究期间。 十四、经机关核准留职停薪,于留职停薪期间。但因配合政府政策或公务需要,奉派国外协助友邦工作或借调其他公务机关,奉准留职停薪,不在此限。 具有前项各款情形之一者,于警察机关、警察大学办理公开甄选升任时,亦适用之。 第 15 条 警察机关、警察大学主管职务及有管辖区域人员在同一单位 (管辖区) 之任期为三年,期满得连任一次。但警察机关首长、副首长、直辖市、县 (市) 政府警察局分局长、刑事警察大队 (队) 大队长 (队长) 在同一机关(分局) 之任期为三年。 前项人员因业务需要或考核成绩欠佳者,得随时迁调。 警察机关首长任期期满并应配合实施勤、业务交流历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