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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机车道宽度不得小于一点五公尺。 三、脚踏车道宽度不得小于一点二公尺。 四、公车专用道宽度,不得小于三点二五公尺;于站台区者,不得小于三公尺。 第 12 条 市区道路路边停车设计规定如下: 一、依停车场法之规定办理,并不得于行车必要空间划设路边停车格位。 二、道路之交通服务水准达E级以下之路段,不得划设路边停车格位。 三、道路纵向坡度大于百分之七时,不得划设路边停车格位。 四、划设路边停车格位时,依停车需求配置汽车、机车或脚踏车停车格位。 第 13 条 市区道路平面交叉设计规定如下: 一、主要道路与主要道路或次要道路平面交叉交角不得小于六十度。 二、左转、右转专用车道宽度不得小于二点七公尺。 三、平面交叉之管制以交通工程设施或交通管制措施办理。 第 14 条 市区道路立体交叉结构设计规定如下: 一、市区道路立体交叉结构与建筑物结构外缘线间之侧向净距,在高架结构不得小于四点五公尺,在匝道结构不得小于三公尺。 二、立体交叉处道路净高不得小于四点六公尺;限制大型车辆通行者,净高不得小于二点五公尺,并应设置限高架或警告设施。 三、设置平面侧车道时,车道宽度不得小于三公尺,并应留设回转车道空间。 第 15 条 市区道路铺面设计规定如下: 一、依行人或车辆之使用舒适性、铺面品质维护管理需要,分别采用柔性、刚性或其他种类铺面设计。 二、道路铺面厚度依交通量、道路设计使用年限及路基土壤状况决定。 三、车道铺面得采用环保再生材料,人行道铺面得采用透水性材料。 第 16 条 市区道路人行道设计规定如下: 一、人行道宽度依行人交通量决定,其供人行之净宽不得小于一点五公尺。但于道路宽度十二公尺以下留设者,其净宽不得小于一点二五公尺。 二、人行道允许脚踏车通行者,其设计不得有碍行人通行。 三、纵向坡度不得大于百分之十二,并应配合道路纵向坡度。但无法配合者,得另行设计。横向坡度不得大于百分之六。 四、人行道之通行空间净高,不得小于二点一公尺。 五、人行道缘石高度不得大于零点一五公尺,如为车流导引者,不得大于零点二公尺。与行人穿越道衔接处或地形变化处,得采斜坡方式处理。 第 17 条 市区道路人行天桥及人行地下道设计规定如下: 一、人行天桥及人行地下道通道空间宽度不得小于一点五公尺,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一点二公尺;其出入口设置于人行道上者,设置后人行道宽度应符合前条第一款最小净宽之规定。 二、人行天桥上方及人行地下道内部空间之净高,不得小于二点一公尺。 三、人行天桥及人行地下道之出入口为斜坡式坡道者,其坡度不得大于百分之十二。 四、人行坡道、阶梯处,应设置扶手,并施作防滑处理。 第 18 条 各该主管机关为确保行人及脚踏车行走之安全,得视需要于服务道路通过之商业区、住宅区、文教区及认有必要之区域,设置为交通宁静区或行人徒步区。 第 19 条 市区道路公共设施带设计规定如下: 一、公共设施带宽度依该路段设置之公共设施及植栽最宽者决定之。 二、依植栽、路灯及街道家俱之需要留设配置空间。 三、公共设施带得提供为交通、消防及管线设施物布设使用。 第 20 条 市区道路无障碍设施设计规定如下: 一、无障碍通行空间采连续性设计,且不得设置妨碍行人通行之障碍物。 二、无障碍通行空间设置坡道者,坡道斜率不得大于一比十二;坡道净宽不得小于零点九公尺。 三、人行天桥与人行地下道出入口及路面高低差变化位置,应设置警示带。 四、无障碍通行空间于交叉路口连接行人穿越道时,应与路面齐平或设置坡道。 第 21 条 市区道路景观设计规定如下: 一、依当地生态环境、土地使用机能及道路使用功能等需要,塑造当地景观特色。 二、街道家俱设施采整合简化及容易维护管理方式设计。 三、道路植栽配置不得妨碍行车视线及行车安全。 四、植穴尺寸依植栽种类配置,其面积应大于一平方公尺,并应尽量采连续性带状方式设计。 第 22 条 市区道路桥梁设计规定如下: 一、桥梁之车道应配合桥梁二端平面车道配置布设。 二、在桥梁结构安全无虞下,应精简量体、造型与周边环境景观协调。 第 23 条 市区道路之隧道设计规定如下: 一、隧道横断面净宽,设置单车道者不得小于五公尺;设置双车道者,不得小于七公尺;维护步道宽度,不得小于零点七公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