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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12-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44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市区道路及附属工程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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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隧道内车道垂直净高,不得小于四点六公尺;限制大型车辆通行者,不得小于二点五公尺,并应设置限高架或警告设施。
  
  三、依需要配置排水、通风、照明、交通监控及安全附属设施。
  
  第 24 条
  
  市区道路排水设计规定如下:
  
  一、市区道路新筑或拓宽时,已有雨水下水道系统规划地区,参照其规划为之。无雨水下水道系统规划地区,依据道路集水面积范围内所需容纳之排水量,设计适当排水设施。
  
  二、采重力式排水。但受地形高程限制者,得依需要设置抽水设备。
  
  第 25 条
  
  市区道路交通岛设计规定如下:
  
  一、依车流导引、行车安全及保护行人之需要设计之。
  
  二、分隔带宽度不得小于零点五公尺;设置公共设施者,宽度不得小于零点七公尺。
  
  三、槽化岛面积不得小于七平方公尺。
  
  第 26 条
  
  市区道路标志、标线及号志设施规定如下:
  
  一、快速道路及主要道路配合地区交通管理或智慧型运输系统之需要,设置或留设必要之标志、标线及号志相关设施或空间。
  
  二、市区道路之标志、标线及号志系统配合交通特性与管理整体规划设置,并定期整体检讨改善。
  
  第 27 条
  
  市区道路照明设施设计规定如下:
  
  一、依道路功能分类、二侧土地使用及行人使用需求,分别计算照度。
  
  二、同一路段照明设施应求一致,并配合街道家俱设施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 28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市区道路得不适用本标准全部或一部之规定:
  
  一、金门县、连江县所辖之市区道路。
  
  二、既有市区道路之修护或养护,经该管地方主管机关同意者。
  
  三、现地地形变化特殊,经中央主管机关同意者。
  
  第 29 条
  
  市区道路及附属工程设计规范,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 30 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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