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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隧道内车道垂直净高,不得小于四点六公尺;限制大型车辆通行者,不得小于二点五公尺,并应设置限高架或警告设施。 三、依需要配置排水、通风、照明、交通监控及安全附属设施。 第 24 条 市区道路排水设计规定如下: 一、市区道路新筑或拓宽时,已有雨水下水道系统规划地区,参照其规划为之。无雨水下水道系统规划地区,依据道路集水面积范围内所需容纳之排水量,设计适当排水设施。 二、采重力式排水。但受地形高程限制者,得依需要设置抽水设备。 第 25 条 市区道路交通岛设计规定如下: 一、依车流导引、行车安全及保护行人之需要设计之。 二、分隔带宽度不得小于零点五公尺;设置公共设施者,宽度不得小于零点七公尺。 三、槽化岛面积不得小于七平方公尺。 第 26 条 市区道路标志、标线及号志设施规定如下: 一、快速道路及主要道路配合地区交通管理或智慧型运输系统之需要,设置或留设必要之标志、标线及号志相关设施或空间。 二、市区道路之标志、标线及号志系统配合交通特性与管理整体规划设置,并定期整体检讨改善。 第 27 条 市区道路照明设施设计规定如下: 一、依道路功能分类、二侧土地使用及行人使用需求,分别计算照度。 二、同一路段照明设施应求一致,并配合街道家俱设施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 28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市区道路得不适用本标准全部或一部之规定: 一、金门县、连江县所辖之市区道路。 二、既有市区道路之修护或养护,经该管地方主管机关同意者。 三、现地地形变化特殊,经中央主管机关同意者。 第 29 条 市区道路及附属工程设计规范,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 30 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