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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11-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45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内政部组织法


  第 1 条
  
  内政部掌理全国内务行政事务。
  
  第 2 条
  
  内政部对于各地方最高级行政长官,执行本部主管事务,有指挥、监督之责。
  
  第 3 条
  
  内政部就主管事务,对于各地方最高级行政长官之命令或处分,认为有违背法令或逾越权限者,得提经行政院会议议决后,停止或撤销之。
  
  第 4 条
  
  内政部设左列各司、室:
  
  一民政司。
  
  二户政司。
  
  三社会司。
  
  四地政司。
  
  五总务司。
  
  六秘书室。
  
  第 5 条
  
  内政部设警政署,掌理全国警察行政事务,统一指挥、监督全国警察机关,执行警察任务;其组织以法律定之。
  
  第 6 条
  
  内政部设营建署,掌理全国营建行政事务;其组织以法律定之。
  
  第 7 条
  
  (删除)
  
  第 8 条
  
  内政部设中央警察大学,以研究高深警察学术,培养警察专门人才为宗旨;其组织以法律定之。
  
  第 9 条
  
  内政部因业务需要,得报请行政院核准,设各种委员会;所需工作人员,应就本法所定员额内调用之。
  
  第 10 条
  
  民政司掌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地方行政制度之规划、行政组织之厘订、改进、审核及边政辅导事项。
  
  二关于地方行政之指导、监督及地方自治人员之训练、考核、奖惩事项。
  
  三关于地方自治之规划、监督、指导及公职人员选举、罢免事项。
  
  四关于地方公共造产之筹划、监督事项。
  
  五关于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印信颁发事项。
  
  六关于纪念日或节日之拟订,划一时历及国徽、国旗之制造、管理事项。
  
  七关于礼制、乐典之行政、纪念典礼及服制之厘订事项。
  
  八关于人民之褒扬、勋奖、抚恤及忠烈祠祀审查、核定事项。
  
  九关于国葬、公葬及公墓事项。
  
  一○关于孔庙、先哲、先烈祠庙管理事项。
  
  一一关于宗教事务管理事项。
  
  一二关于民俗之改进及地方文献、志书之审议事项。
  
  一三关于名胜、古迹之调查、维护及登记事项。
  
  一四关于其他民政事项。
  
  第 11 条
  
  户政司掌理下列事项:
  
  一、关于人口查记计划及章则拟订事项。
  
  二、关于人口查记机构设置及人口查记人员训练事项。
  
  三、关于户口普查之规划事项。
  
  四、关于户口调查及侨民调查事项。
  
  五、关于人口统计资料之整理、分析事项。
  
  六、关于户籍登记事项。
  
  七、关于国籍行政事项。
  
  八、关于国民身分证及姓名使用事项。
  
  九、关于人口政策事项。
  
  十、关于其他户政事项。
  
  第 12 条
  
  (删除)
  
  第 13 条
  
  社会司掌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社会福利之规划、推行、指导及监督事项。
  
  二关于社会保险之规划、推行、指导及监督事项。
  
  三关于社会救助之规划、推行、指导及监督事项。
  
  四关于社区发展之规划、推行、指导及监督事项。
  
  五关于社会服务之规划、推行、指导及监督事项。
  
  六关于残障重建之规划、推行、指导及监督事项。
  
  七关于农、渔、工、商及自由职业团体之规划、推行、指导及监督事项。
  
  八关于社会团体之规划、推行、指导及监督事项。
  
  九关于社会运动之规划、倡导及推行事项。
  
  一○关于合作事业之规划、推行、管理、调查、指导及监督事项。
  
  一一关于社会工作人员之调查、登记、训练、考核及奖惩事项。
  
  一二关于社会事业之国际合作及联系事项。
  
  一三关于其他社会行政事项。
  
  第 14 条
  
  (删除)
  
  第 15 条
  
  地政司掌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土地测量、登记及测量人员之管理事项。
  
  二关于规定地价、土地改良物估价之管理事项。
  
  三关于平均地权政策之督导、实施事项。
  
  四关于地权调整之规划、督导事项。
  
  五关于土地重划之策划、督导事项。
  
  六关于土地征收、公地拨用及地方公地管理事项。
  
  七关于土地租赁、管理及扶植自耕农事项。
  
  八关于土地使用之编定及督导事项。
  
  九关于全国疆界及行政区域之规划、勘测事项。
  
  一○关于水陆地图及标准地名之审议、厘订事项。
  
  一一关于其他地政事项。
  
  第 16 条
  
  总务司掌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文件之收发、分配、缮校及保管事项。
  
  二关于部令之发布事项。
  
  三关于典守印信事项。
  
  四关于编印公报及发行事项。
  
  五关于公产、公物之保管事项。
  
  六关于款项之出纳事项。
  
  七关于事务管理事项。
  
  八关于不属其他各司、处、室事项。
  
  第 17 条
  
  秘书室掌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机要公文、密电之处理、保管事项。
  
  二关于文稿之撰拟、覆核、汇呈事项。
  
  三关于部务会报之议事事项。
  
  四关于年度施政方针、施政计划、工作报告之汇编事项。
  
  五关于施政之研究、发展及管制、考核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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