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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11-29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45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经济部推动研究机构开发产业技术办法

[接上页]

  查证结果属第一项第四款者,该执行单位于一定期间内,不得申请科技专案。
  
  前项一定期间,由本部另定之。
  
  第 29 条
  
  本部为增进科技专案对产业升级及经济发展之效益,得订定绩效指标及相关程序,进行绩效 考评。
  
  第 30 条
  
  本部依前条绩效考评结果或科技专案执行情形,得依约作下列决定:
  
  一核给执行单位全部或部分管理费。
  
  二调整本部对执行单位之科技专案管理弹性。
  
  三调整执行单位科技专案研发成果收入之缴库比率。
  
  四核给执行单位不同等级之绩效奖励。
  
  前项第四款所核给个别科技专案绩效奖励之上限,不得超过管理费之百分之二十。本部所核给之年度绩效奖励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度管理费总额之百分之八。
  
  第 31 条
  
  本部得依绩效考评委员会之意见,依约要求执行单位于一定期限内改善。
  
  执行单位未依本部要求改善者,经绩效考评委员会审议后,该执行单位于一定期间内,不得申请科技专案。
  
  第 32 条
  
  本部得评选绩效优良之计划、技术、计划主持人及其他人员,给予奖励。
  
  前项奖励,本部得以奖金发放与执行单位或相关人员。
  
  第 33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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