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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查证结果属第一项第四款者,该执行单位于一定期间内,不得申请科技专案。 前项一定期间,由本部另定之。 第 29 条 本部为增进科技专案对产业升级及经济发展之效益,得订定绩效指标及相关程序,进行绩效 考评。 第 30 条 本部依前条绩效考评结果或科技专案执行情形,得依约作下列决定: 一核给执行单位全部或部分管理费。 二调整本部对执行单位之科技专案管理弹性。 三调整执行单位科技专案研发成果收入之缴库比率。 四核给执行单位不同等级之绩效奖励。 前项第四款所核给个别科技专案绩效奖励之上限,不得超过管理费之百分之二十。本部所核给之年度绩效奖励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度管理费总额之百分之八。 第 31 条 本部得依绩效考评委员会之意见,依约要求执行单位于一定期限内改善。 执行单位未依本部要求改善者,经绩效考评委员会审议后,该执行单位于一定期间内,不得申请科技专案。 第 32 条 本部得评选绩效优良之计划、技术、计划主持人及其他人员,给予奖励。 前项奖励,本部得以奖金发放与执行单位或相关人员。 第 33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