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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11-18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45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电信号码管理办法

[接上页]

  前项所称电信事业以外之中立第三人需符合下列规定:
  
  一受委讬管理者不得持有任一电信事业百分之十以上之表决权股份或资本总额。
  
  二受委讬管理者不得与任一电信事业有相同之董事长或有百分之十 (含) 以上相同之董事。
  
  三受委讬管理者不得与任一电信事业之已发行有表决权之股份总数或资本总额之半数 (含) 以上相同之股东或出资者。
  
  四受委讬管理者任一持有百分之十 (含) 以上股份之股东、董事、或工作人员不得同时持有任一电信事业百分之十 (含) 以上之持有股份比例。
  
  五受委讬管理者之工作人员不得同时为任一电信事业之工作人员。
  
  前项第四款及第五款所称工作人员,系指受雇用并领取薪资或其他报酬之全职或兼职人员。
  
  第一项受委讬管理者之评选程序及评选标准等事项,由电信总局依相关法规订定公告之。
  
  第 17 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者,依本法相关规定处罚。
  
  第 18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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