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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 参加奥运正式竞赛项目之世界正式锦标赛获第三名者。 (四) 参加非奥运之亚运正式竞赛项目之世界正式锦标赛获第一名者。 七、三等一级: (一) 参加世界运动会获第一名者。 (二) 参加世界大学运动会获第一名者。 (三) 参加非奥运之亚运正式竞赛项目之世界正式锦标赛获第二名者。 (四) 参加非奥运、亚运正式竞赛项目之世界正式锦标赛获第一名者。 (五) 参加亚运正式竞赛项目之亚洲正式锦标赛获第一名者。 八、三等二级: (一) 参加世界运动会获第二名者。 (二) 参加世界大学运动会获第二名者。 (三) 参加东亚运动会获第一名者。 (四) 参加非奥运之亚运正式竞赛项目之世界正式锦标赛获第三名者。 (五) 参加非奥运、亚运正式竞赛项目之世界正式锦标赛获第二名者。 (六) 参加亚运正式竞赛项目之亚洲正式锦标赛获第二名者。 (七) 参加非亚运正式竞赛项目之亚洲正式锦标赛获第一名者。 (八) 参加世界青年正式锦标赛获第一名者。 九、三等三级: (一) 参加世界运动会获第三名者。 (二) 参加世界大学运动会获第三名者。 (三) 参加国际学校运动会获第一名者。 (四) 参加东亚运动会获第二名者。 (五) 参加非奥运、亚运正式竞赛项目之世界正式锦标赛获第三名者。 (六) 参加非亚运正式竞赛项目之亚洲正式锦标赛获第二名者。 (七) 参加世界青年正式锦标赛获第二名者。 (八) 参加世界青少年正式锦标赛获第一名者。 (九) 参加亚洲青年或青少年正式锦标赛获第一名者。 前项所定奥运、亚运正式竞赛项目,系以竞赛举办时最近一届已办或奥运、亚运筹备单位正式核定将办之奥运、亚运正式竞赛项目为限。 第 5 条 符合前二条规定颁给之奖助学金,其标准如下: 一、一等一级:新台币一千二百万元。 二、一等二级:新台币七百万元。 三、一等三级:新台币五百万元。 四、二等一级:新台币三百万元。 五、二等二级:新台币一百五十万元。 六、二等三级:新台币九十万元。 七、三等一级:新台币六十万元。 八、三等二级:新台币三十万元。 九、三等三级:新台币十五万元。 参加在我国举办之第二条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所定赛会,并符合其奖励者,奖助学金加发二分之一。 第 6 条 参加奥运获前三名者应领取之奖助学金,得选择一次领取;或以下列标准终身按月领取: 一、奥运第一名:新台币七万五千元。 二、奥运第二名:新台币三万八千元。 三、奥运第三名:新台币二万四千元。 选择按月领取奖助学金者,中途放弃时,得依一次领取奖助学金金额,扣除已领取之奖助学金总额后,余额一次领取。 选择按月领取奖助学金者,于领取总额未达一次领取奖助学金金额前死亡时,得由继承人于继承开始之日起三年内,依一次领取奖助学金金额,扣除已领取之奖助学金总额,共同申请一次领取,逾时不受理。 第 7 条 国光体育奖章及奖助学金,由本会依下列方式颁给: 一、国光体育奖章:由本会定期公开颁发。 二、奖助学金:于每次获奖审定后,一次拨入选手指定之银行帐户;参加奥运获前三名选择按月领取奖助学金者,于获奖审定后之次月起,按月拨入选手指定之银行帐户。 第 8 条 符合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六款规定者,由各组团参赛单位检具选手审查名册、成绩证明、比赛纪录表及出场比赛纪录 (团体项目) ,于比赛结束后一个月内送本会审查。 符合第二条第一项第七款至第十款规定者,由各相关全国性运动组织汇整竞赛规程、秩序册、奖状 (牌) 及主办单位颁发之成绩证明、比赛纪录表、出场比赛纪录 (团体项目) 、权责单位核定参赛公文及名册,于比赛结束后二周内完成初步审查,并于比赛结束后一个月内,检齐初审合格名册及上开资料,报请本会审查。 申请单位如因故无法如期申请时,应于期限内,以书面向本会申请展延;其展延以一次、一个月为限。如因申请单位之疏失,逾期申请,致选手蒙受损失者,除由该单位负责外,并列为本会考评缺点纪录。选手得向本会申诉,并由本会迳予审查。 本会设奖励审查委员会 (以下简称奖审会) ,审查各项申请案件,并于受理三个月内将审核结果函知各有关单位转知各获奖选手。 对前项审核结果有异议者,得于收受通知日起一个月内,向本会提起复审;本会应于受理二个月内函复复审结果。 奖审会之组织及审查规定,由本会另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