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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 9 条 受奖选手如有违规使用药物或违背运动员精神有损国家形象者,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违规使用药物,经赛会主办单位检验属实,并取消名次成绩者,得依奖审会之决议,及本会之核定,取消其奖章及奖助学金;已颁发者,予以注销、收回。 二、违背运动员精神有损国家形象者,得依奖审会之决议,及本会之核定,取消其奖章及奖助学金;已颁发者,予以注销、收回。 受奖人员应于收到缴回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会办理缴回事宜;届期未缴回者,除由本会依法催缴外,不再受理该人员有关本办法规定之申请案件。 第 10 条 本办法修正前已依原规定获得之积点,依下列方式办理之: 一、满五十点以上者:依原规定核计奖助学金数额,并依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拨付。 二、未满五十点者:其积点予以保留,俟另获奖金时,得选择以每万元折算一点之方式合并累计点数,俟累积满五十点时,比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 11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本办法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一月九日修正条文,自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