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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9-09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46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员会办事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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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安全之管理事项。
  
  (九) 集会之管理项。
  
  (一○) 工友之管理事项。
  
  (一一) 员工福利管理之协办事项。
  
  (一二) 事务管理工作之检核事项。
  
  (一三) 本会有关国会联络、公共关系及新闻联系、发布事项。
  
  第 9 条
  
  人事室设一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本会人事规章之拟议事项。
  
  二本会下所属机关组织编制、职务列等及归系之拟议事项。
  
  三本会人才储备、人力规划、工作简化及行政效能增进之拟议事项。
  
  四本会与所属机关职员任免、迁调及铨审、动态登记之拟议事项。
  
  五本会与所属机关人事人员任免、迁调、考绩及奖惩之拟议事项。
  
  六本会职员差假、勤惰、考核、奖惩、考绩及所属机关职员考绩核定之拟议事项。
  
  七本会职员训练、进修与出国案件之拟议事项。
  
  八本会职员薪给、待遇、各项补助、福利互助及辅建住宅贷款之核议事项。
  
  九本会员工社团、文康及相关活动之拟议与筹办事项。
  
  一○本会职员公保、全民健康保险之核议事项。
  
  一一本会职员退休、资遣及抚恤之核议事项。
  
  一二本会职员退抚基金、约聘 (雇) 人员离职储金扣缴及相关业务之拟议事项。
  
  一三本会人事资料登记、保管及分析、运用事项。
  
  一四其他有关本会人事管理事项。
  
  第 10 条
  
  会计室设一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本会预 (概) 算之编制及分配执行事项。
  
  二本会财务内部审核工作之执行事项。
  
  三本会营缮工程、购置、定制、变卖财物之招标、比价、议价及订约、验收、验交之会同监办事项。
  
  四本会经费支付及预备金动支之处理、帐目核对及公款支付时限查核事项。
  
  五本会原始凭证之审核、保管及送审事项。
  
  六本会各项会计簿籍之登记及会计报告之编送事项。
  
  七本会决算之编制事项。
  
  八本会基金与专户存款案件经费之核拨及单据审核结报事项。
  
  九本会基金与专户存款案件记帐凭证之编制、各项凭证之整理、保管、汇送及帐簿登录、报表编制事项。
  
  一○本会统计资料之搜集、整理、分析、供应及统计报告之编纂事项。
  
  一一本会会计所属机关会计人员任免、迁调、考绩及奖惩之拟议事项。
  
  一二本会会计资讯系统之处理事项。
  
  一三其他有关本会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 11 条
  
  本会政风业务,由主任委员指派人员兼办。
  
  第 12 条
  
  主任委员综理会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单位及职员;副主任委员襄助主任委员处理会务。
  
  第 13 条
  
  委员之权责如下:
  
  一、出席本会委员会议。
  
  二、对委员会议提出本会相关议案。
  
  三、对本会业务改进意见之提议。
  
  依聘用人员聘用条例聘用之委员除前项规定权责外,另依主任委员之指派,办理下列事项:
  
  一、委员会议重要议案之先期审查。
  
  二、原住民事务政策、制度、计划及方案之先期审查。
  
  三、原住民事务相关法规之先期审查。
  
  四、代表本会与各部、会原住民事务相关工作之先期协调及联系。
  
  五、主持或出席专案小组会议。
  
  六、主持或参与族群相关之调查、研究及协调。
  
  七、参加族群岁时祭仪、民俗文化及传统技艺展演等庆典或活动。
  
  八、在主任委员指派之区域驻点办理政令宣导、协助原住民处理土地问题、受理陈情、指导研提部落发展计划等服务。
  
  九、其他交办事项。
  
  第 14 条
  
  主任秘书承长官之命处理事务,其权责如下:
  
  一文稿之综核及代判。
  
  二综合文件之督导。
  
  三机密及重要文件之处理及分配。
  
  四各种重要会议之筹划、参加。
  
  五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不在会时之代理。
  
  六分层负责权责范围内事务之决定。
  
  七职责上应随时提请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注意之重要事项。
  
  八其他交办事项。
  
  第 15 条
  
  处长、室主任承长官之命处理各该处、室业务,其权责如下:
  
  一主管业务之规划、执行、指导、监督及考核。
  
  二主管范围内有关法令规章之研拟。
  
  三主管范围内各种重要业务之报告及审核。
  
  四主管业务之联系、协调及参加有关会议。
  
  五长官授权文件代判及以各该处、室名义行文案件之核判。
  
  六案件、文稿工作之分配、拟办及审核。
  
  七所属人员之指挥、监督及考核。
  
  八所属人员派免、奖惩之拟 (建) 议或核转。
  
  九各该处、室科际工作与权责问题之协调解决。
  
  一○各该处、室日常业务之处理。
  
  一一其他交办事项。
  
  副处长襄助处长处理本处业务。
  
  第 16 条
  
  科长承长官之命处理本科业务,其权责如下:
  
  一主管业务之规划、推动及执行。
  
  二业务计划及重要文稿之撰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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