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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六、公文登记、查询、处理绩效报表之调制事项。 十七、本局事务用品之采购及工友、技工、集会、水电、办公处所管理事项。 十八、本局出纳现金、票据、有价证券之收支、保管事项。 十九、本局各业务单位制 (订) 定、修正、解释警政法规之审查、协调事项。 二十、警政法规宣导、座谈、讲习之规划、督导、协调事项。 二十一、员警法规建议意见处理、谘询答复事项。 二十二、警政法规施行效果之调查访问事项。 二十三、国家赔偿事件之处理、督导事项。 二十四、办公厅舍之分配、管理、保险、维护事项。 二十五、办公与集会场所之布置及环境整洁之规划、执行事项。 二十六、警政新闻之发布及大众传播媒体之联系事项。 二十七、提供大众传播媒体有关警政措施及宣导资料事项。 二十八、舆论对警政之报导评论建议之搜集、处理事项。 二十九、促进警民关系推行为民服务工作事项。 三十、接待各界参观、访问、介绍警政工作概况事项。 三十一、民意机关、公益社团之联系事项。 三十二、对警察之友会之辅导事项。 三十三、员警心理谘商辅导之规划、执行、考核事项。 三十四、其他有关秘书工作事项。 第 10 条 督察室职掌如下: 一、勤务督察之规划、督导、考核事项。 二、重点业务督导之督导、考核事项。 三、警戒、警备、重大演习之督导、考核事项。 四、维护警风纪之规划、督导、考核及违法违纪案件之查处事项。 五、激励员警士气之规划、执行、督导、考核事项。 六、特种勤务之协调、联系、执行、督导事项。 七、改善员警服务态度之规划、督导、考核事项。 八、员警考核之规划、执行、督导事项。 九、员警教育辅导之规划、执行、督导、考核事项。 十、员警申诉之规划、执行、督导、考核事项。 十一、员工因公伤亡、残疾慰问及急难济助之规划、执行事项。 十二、警察常年、在职训练及新进人员职前训练之规划、执行、督导、考核事项。 十三、其他有关督察工作事项。 第 11 条 人事室职掌如下: 一、组织编制、员额配置之规划事项。 二、任免、升迁、申请复用案件之拟办事项。 三、铨审案件、试用期满成绩考核案件核转事项。 四、奖惩案件、奖章、功标、年资标、工作模范之核办 (转) 事项。 五、差假、勤惰之管理及考绩 (成) 案件之办理、核转事项。 六、待遇、福利、互助共济、各项补助、辅建贷款之核办 (转) 事项。 七、退休、资遣、保险、抚恤之审议、核转事项。 八、人事资料登记、管理、查询统计、电脑输入、建档事项。 九、工作简化之规划、执行、督导、考核事项。 十、人事法令之执行、陈报事项。 十一、分层负责之规划、执行、督导、考核事项。 十二、员警入出境之核办 (转) 事项及申请后备军人尽后 (逐次) 召集之核转事项。 十三、其他有关人事业务事项。 第 12 条 保防室职掌如下: 一、保防教育之策划、督导、执行事项。 二、公务机密安全维护工作之策划、督导、执行事项。 三、机关安全防护工作之策划、督导、执行事项。 四、社会治安调查工作之策划、督导、搜集、处理。 五、专案治安情报搜集之策划、督导、搜集、处理。 六、社会治安情报谘询布置工作之策划、督导、执行事项。 七、特种勤务情报及谘询布置工作之策划、督导、搜集、处理事项。 八、国家安全侦防工作之策划、督导、执行事项。 九、其他有关保防安全工作事项。 第 13 条 会计室职掌如下: 一、年度预 (概) 算及追加 (减) 预算之拟编事项。 二、年度分配预算之拟编、修正事项。 三、经费流用、计划变更及动支预备金之申请事项。 四、岁出应付款案件之申请保留、清理事项。 五、年度预算之执行控制、审核事项。 六、会计凭证之编制、簿籍之登记、结算及会计报告之编送、公告事项。 七、原始凭证送审及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之整理、保管、报请销毁事项。 八、暂付款、应付款、保管款、代收款等帐务之清理事项。 九、会计制度增、修订之拟 (建) 议事项。 十、年度决算报告之编送、公告事项。 十一、营缮工程及购置、定制、变卖财物之招标、比价、议价、验收、报废等案件之监办事项。 十二、现金、票据、有价证券及财物之查核事项。 十三、财务案件之查核事项。 十四、公务统计方案执行事项。 十五、公务统计资料之搜集、审核、管理及报表编报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