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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7-20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47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内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务警察局办事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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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统计报告编纂事项。
  
  十七、会计人员之人事管理事项。
  
  十八、其他有关岁计、会计、统计业务事项。
  
  第 14 条
  
  勤务指挥中心职掌如下:
  
  一、治安状况之指挥、掌握、处置、通报事项。
  
  二、情报传递及命令转达事项。
  
  三、聚众活动、突发事件、紧急治安事故之指挥、处置、通报及预警之提报事项。
  
  四、交通事故及各种灾难之指挥、处置、通报、联系事项。
  
  五、民众报案之受理、处置事项。
  
  六、一级、二级指挥所开设之协调、处理事项。
  
  七、通报资料整理、检讨、分析、保管、报告之提报事项。
  
  八、勤务警力之指挥调度及勤务管制事宜。
  
  九、其他有关勤务指挥中心业务事项。
  
  第 15 条
  
  保安警察队职掌如下:
  
  一、安检勤 (业) 务之规划、督导事项。
  
  二、港口初期应变演习之规划、督导事项。
  
  三、查获非法出入境人员、械弹、毒品等案件之协调处理、督导事项。
  
  四、港口治安维护之规划、督导事项。
  
  五、港口进口货柜联合安全检查工作规划、督导事项。
  
  六、大陆地区人民、香港及澳门居民利用两岸交流来台涉及警察事务之业务事项。
  
  七、执行高雄港务局所辖之治安秩序维护及协助灾害危难抢救事项。
  
  八、警用装备器材之使用、保管、维护事项。
  
  九、协助处理违反港务法令有关事项。
  
  十、其他有关警察勤务执行及安检警察业务事项。
  
  第 16 条
  
  分驻 (派出) 所职掌如下:
  
  一、执行高雄港务局所辖之治安秩序维护及协助灾害危难抢救事项。
  
  二、警用装备器材之使用、保管、维护事项。
  
  三、协助处理违反港务法令有关事项。
  
  四、其他有关警察勤 (业) 务执行事项。
  
  第 17 条
  
  局长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其权责如下:
  
  一、本局工作计划之决定、变更、考核。
  
  二、本局预算之审核、变更、追加及预备金之动支事项。
  
  三、本局法令规章之制 (订) 定、修正、废止事项。
  
  四、上级重要命令之执行。
  
  五、向上级建议、请示、申复或报告事项。
  
  六、指挥监督所属各单位之工作事项。
  
  七、临时发生重大案件之紧急措施。
  
  八、所属人员之依法任免、升迁、奖惩事项。
  
  九、主持或参加各种重要会议。
  
  十、其他有关本局重要事务之处理事项。
  
  第 18 条
  
  副局长襄助局长处理局务,其权责如下:
  
  一、襄助局长处理公务事项。
  
  二、重要报告之审核事项。
  
  三、业务之监督、指导事项。
  
  四、各种会议之主持、参加事项。
  
  五、本局重大决策及计划方案之研议事项。
  
  六、局长交办事项。
  
  第 19 条
  
  课、室、中心主管承局长、副局长之命处理公务,其权责如下:
  
  一、主管业务之规划、督导、改进事项。
  
  二、所属人员执行任务之监督、指导、审核事项。
  
  三、所属人员考核、奖惩之拟议事项。
  
  四、依照本局分层负责明细表之规定代行裁决事项。
  
  五、重要公文之拟办事项。
  
  六、局长、副局长交办事项。
  
  第 20 条
  
  本局处理事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逐级授权决定,其分层负责明细表另定之。
  
  第 21 条
  
  本局局务会报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由局长主持,以副局长、督察长、各课、室、中心及直属单位主管为当然出席人员,并得通知有关人员列席。
  
  第 22 条
  
  本局文书处理、财务管理、事务管理,依事务管理规则及有关规定办理之。
  
  第 23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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