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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 9 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资位,另依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表之规定办理。 第 10 条 本局为办理铁路工程、客货运输、车辆调度及机客货车与路线电气设备之养护、材料之储运管制、票务印制、局内外无线电联络、较远地区营业款项收付等事项,得报准于各处之下分设所、场、段、站、厂、队、中心等分支机构,其组织均另以暂行组织规程定之。 第 11 条 本局为办理员工之训练进修,得设员工训练委员会及员工训练中心,其组织另以暂行组织规程定之。 第 12 条 本局为办理铁路沿线仓库、运送业务及机、客、电、货内燃车之修理、制造、沿线客运有关餐厅、餐车小营之经营、电讯器之修造、钢梁之修造加固轨道石碴之生产等事项,得依铁路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设货运服务总所、餐旅服务总所,并得于各处之下分设各种厂、场、所等附属事业机构,其组织均另以暂行组织规程定之。 第 13 条 本局为行车事变之预防,保安善后之处理,得设行车保安委员会,其组织另以暂行组织规程定之。 第 14 条 本局各单位在不影响本身业务之原则下,得承办公私机构委讬代办与铁路行车安全及营业有关建筑、土木、机械、电气、铁路车辆、电子资料处理等工程,其代办作业要点另定之。 第 15 条 本局及所属各机构人员之任用适用交通事业人员任用条例。但人事、会计、政风人员之任用,尚需合于人事、会计、政风人员之任用资格,并依现行有关任用程序之规定办理。至于原依公务人员任用法任用之现职人员,得继续适用相关法律规定至其离职为止。 第 16 条 本局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本局订定,报上级机关备查。 第 17 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交通部台湾铁路管理局暂行编制表 (核定本) ┌─────┬────┬───────────────────┐ │职称│员额│备注│ ├─────┼────┼───────────────────┤ │局长│一││ ├─────┼────┼───────────────────┤ │副局长│三││ ├─────┼────┼───────────────────┤ │总工程司│一││ ├─────┼────┼───────────────────┤ │主任秘书│一││ ├─────┼────┼───────────────────┤ │专门委员│五││ ├─────┼────┼───────────────────┤ │副总工程司│六││ ├─────┼────┼───────────────────┤ │处长│七││ ├─────┼────┼───────────────────┤ │副处长│八 (八) ││ ├─────┼────┼───────────────────┤ │主任│一 (一) ││ ├─────┼────┼───────────────────┤ │副主任│一││ ├─────┼────┼───────────────────┤ │秘书│三││ ├─────┼────┼───────────────────┤ │课长│一四 (一││ ││三) ││ ├─────┼────┼───────────────────┤ │正工程司│三四││ ├─────┼────┼───────────────────┤ │副工程司│三四││ ├─────┼────┼───────────────────┤ │专员│九││ ├─────┼────┼───────────────────┤ │帮工程司│四八││ ├─────┼────┼───────────────────┤ │稽查│一││ ├─────┼────┼───────────────────┤ │主任调度员│四││ ├─────┼────┼───────────────────┤ │副主任调度│三││ │员│││ ├─────┼────┼───────────────────┤ │调度员│四││ ├─────┼────┼───────────────────┤ │副调度员│二││ ├─────┼────┼───────────────────┤ │主任课员│五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