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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 17 条 在台有合法居留身分、法定代理人或合法监护人之外国学生申请入学高级中等以下学校者,应检具下列文件,迳向其住所附近之学校申请,经甄试核准注册入学后,列册报请该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备查: 一、申请书。 二、外侨居留证或永久居留证影本。 三、外国学校最高学历证明文件及成绩单 (中、英文以外之语文,应附中文或英文译本) 。但申请入学国民小学一年级上学期肄业者,得免检 具学历证明文件。 前项外国学生如申请学校因招生额满无法接受入学,得向主管教育行政机关申请分发至有缺额之学校入学。 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得视第一项申请入学学生甄试成绩,编入适当年级就读或随班附读;附读以一年为限,经考试及格者,承认其学籍。 第 18 条 外国学生来台于大专校院附设之国语文教学单位学习语文者,其申请程序、奖补助、管理与辅导、休学、退学或变更、丧失学生身分之通报,准用第六条第一项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五款、第四项及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规定。 第 19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