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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公寓大厦财务管理实务。 (二) 防火避难设施管理人员: 1.建筑物防火避难设施及消防设备维护。 2.建筑物使用管理相关法令。 3.建筑物公共安全检查签证及申报办法与作业程序。 (三) 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1.建筑物设备设置标准及维护。 2.建筑物使用管理相关法令。 3.建筑物公共安全检查签证及申报办法与作业程序。 前项管理服务人员训练时数不得少于三十小时,且共同科目不得少于十四小时,专业科目不得少于十六小时。 第 21 条 受委讬办理管理服务人员训练之团体、机构应依委讬契约规定办理讲习训练。 办理管理服务人员训练之团体、机构应将讲习人员资格证明文件、结业证书清册、出席纪录等资料保存建档,保存期限至少五年。 中央主管机关得随时派员了解或抽查办理讲习训练之团体、机构,有关讲习训练办理状况,该团体、机构应协助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 22 条 事务管理人员或技术服务人员申请核发或换发认可证时,每件应缴纳认可费新台币五百元及证照费新台币五百元;申请补发时,每件应缴纳证照费新台币五百元。 管理维护公司申请核发或换发登记证时,应缴交登记费新台币四千元及证照费新台币五百元,申请补发时,应缴交证照费新台币五百元;变更登记时,应缴交登记费新台币二千元及证照费新台币五百元。 第 23 条 直辖市、县 (市) 主管机关对于所辖区域内管理维护公司应督导其业务,必要时得随时抽查并命其提出与业务有关文件及说明。 第 24 条 管理服务人受雇或受任执行管理维护业务之契约范本,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 25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