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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七、屠宰场之屠宰作业分区须区隔清楚,并确实遵守由污染区至清洁区之作业程序。 第 13 条 家畜屠宰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系留家畜之体表附着脏污或排泄物者应予洗净。 二、不良于行之家畜应与其他正常家畜区隔,禁止拖曳尚有意识之疑病畜、残障家畜及因其他理由无法移动之家畜,应使用手推车等适当之辅助运送设备。 三、使用穿刺式击昏器,造成皮毛及骨头碎屑侵入脑或组织者,应将该部分脑或组织废弃。 四、屠体于头部切除及剖腹前,应澈底清除尘土、毛或其他污物等,并应防止喷溅到其他屠体。 五、家畜头部于分切作业时,应避免受上消化道、呼吸道之内容物之污染;切除头部后,应尽速移开。 六、剖腹时应避免消化道内容物污染屠体。 七、屠宰作业中,使用之刀、锯应经常清洗、消毒。 八、屠体剖半前,应先行清除背部中线附近之所有污染物。 九、屠体剖半时应防止屠体与地面、墙面、踏脚台或工作鞋等碰触。 十、屠体于屠后检查前,体表应有明显之个体数字编号刺青。 十一、屠后检查应确实切除伤口、脓包或病变组织后始可执行屠体之清洗。 十二、屠后检查时,于检出疑病畜之屠体或内脏后,检查台应以摄氏八十三度以上之热水消毒及清洗。 十三、内脏处理时,消化道应与其它脏器分开处理。处理消化道时,应先将消化道内容物清除,并冲净之。 十四、内脏检查用盛盘,应定时以清水清洗及摄氏八十三度以上之热水消毒。 十五、屠体内脏处理之台面,应经常清洗,如有消化道内容物、皮毛及粪便等污物时,应以摄氏八十三度以上之热水消毒。 十六、应防止供食用之屠体内脏接触地面或墙面等。 十七、剥皮及其相关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剥皮时从皮的内侧往外侧切开。 (二) 已剥皮之屠体应避免受到外皮之污染。 (三) 用剥皮台者,剥皮台应保持清洁。屠体自剥皮台移离后,不得与 地面或其他物体碰触。 (四) 每头屠体剥皮处理后,地面及剥皮设备须保持清洁。 (五) 剥下之皮毛应尽速移出屠宰室,避免污染屠体与内脏。 十八、乳房割取之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应防止乳房内容物外漏。 (二) 已剥皮之屠体遭受乳房内容物污染时,污染部分应予切除。 (三) 作业人员遭受乳房内容物污染时,应立即以清洁剂清洗。 (四) 受到乳房内容物污染之刀具,应立即以摄氏八十三度以上之热水 清洗消毒。 十九、牛之头部切除后,应立即将食道结扎,并将食道由胸腔至横膈膜处剥离,使其与气管、肺脏分离。 二十、牛、羊切开腹腔前,前、后足及胸腔中线附近任何可能存在之污染物均须切除。 二十一、处理牛之肛门周围时,应先将靠近肛门之直肠结扎,以免消化道内容物外漏而污染屠体。 第 14 条 家禽屠宰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活体之输送用之容器应保持清洁,使用后应清洗并消毒。 二、烫毛时,每只家禽放入烫毛槽后应能溢出适当之水量,以保持水之清洁度;烫脚及颈部之水,应有适当之溢流水量。 三、脱毛机内之喷水清洗作用应能将屠体表面附着之污泥及羽毛冲洗干净,掉落在脱毛地区之屠体,应经适当清洗消毒后始可挂回作业线上。 四、脱离之羽毛以容器收集者,其容器应置于污染作业区内,并适时搬离屠宰场所。 五、脱毛不完全时不得进行取内脏之作业。 六、屠体于取内脏前须先清洗干净。 七、取内脏之作业前,应更换挂钩,原挂钩须清洗及消毒后始可再使用。 八、去除泄殖腔时应避免其内容物漏出。 九、取出内脏应避免挖破内脏或撑坏屠体,与屠体接触过之刀具应立即以摄氏八十三度以上之热水消毒,以避免交叉污染。 十、屠体进入冷却槽前应清洗干净,去颈之屠体应同时将嗉囊与气管一并清除。 十一、使用冷却槽时须有足够之溢流水量。溢流水并应妥善导流。 十二、屠体内脏处理比照前条第十三款至第十六款规定办理。 第 15 条 屠宰场从业人员应遵守下列卫生作业规定: 一、人员进出屠宰作业场所,应遵守不同屠宰作业区出入之各项规定,尤其严格禁止由污染区进入清洁区;访客亦同。 二、个人物品不得携入屠宰作业场所。 三、工作鞋于屠宰作业场所使用前后,须经有效之清洗及消毒。 四、进入屠宰作业场所时,应穿戴专用之整洁工作衣帽及工作鞋。 五、屠宰作业线之工作人员于工作中不得吸烟、饮食、嚼食槟榔或口香糖等咀嚼物,或可能使毛发、皮屑、体液污染屠体及内脏之行为,亦不得使涂抹于肌肤上之化妆品或药品等污染屠体、内脏及其接触面或内包装材料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