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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7-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47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屠宰作业准则

[接上页]

  六、屠宰作业线之工作人员手部应保持清洁,工作前后应用清洁剂洗净。
  
  凡与屠体、内脏直接接触之工作人员不得蓄留指甲、涂指甲油及配带饰物等。
  
  第 16 条
  
  对屠宰场从业人员之卫生及健康要求,应依中央卫生主管机关相关法令规定办理;不符合者,不得从事与屠体及内脏接触之相关作业。
  
  第 17 条
  
  屠宰场对于经屠宰卫生检查兽医师判定为废弃之屠体及内脏之处理,应符合下列作业之规定:
  
  一、应使用有盖且明显标示之装盛容器。
  
  二、前款装盛容器须在作业结束后于固定场所清洗并消毒之。
  
  三、废弃之屠体及内脏应经适当处理并防止流为食用。其处理方法、处理日期、处理者及处理数量应妥予记录,并保存一年以上。
  
  第 18 条
  
  屠宰场之供水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非使用自来水者,应设置净水或消毒设施。使用前及每年应向政府认可之检验测定机关或机构申请检验,符合自来水水质标准,始可使用。
  
  二、贮水设备与输水系统路径,应适时检查维护且每半年至少检测一次并记录之。
  
  三、使用消毒或净水设备者,每天必须确认消毒或净水设备是否正常运转并记录之。
  
  四、应有固定之水源,足够之水量及供水设施。
  
  五、经处理之回收水再利用时,应依照中央环境保护主管机关核准之程序执行及监控。
  
  前项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纪录均应保存一年以上,以备查考。
  
  第 19 条
  
  屠宰场应于每月十日前,将上月实际屠宰作业时间、屠宰头数结算结果及下月预定屠宰作业时间与屠宰头数,报中央主管机关或其授权机构。
  
  第 20 条
  
  本准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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