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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长府办发[2003]73号
【颁布时间】 2003-10-15
【实施时间】 2003-10-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479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长春市实用技能人才队伍开发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全面提高企业职工技术技能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14.加强对企业领导的监督和监察工作。实用技能人才培养的关键环节体现在企业的主要领导是否重视,要将这项工作纳入对企业领导班子的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也要列入对经营者的考核指标,具体工作目标每年年初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技术工人比例确定。对非国有企业,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参照国有企业实用技能人才应达到的比例进行监察。
  
  15.树立实用技能人才也是人才的理念。要充分认识实用技能人才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进一步树立实用技能人才也是人才的观念,实用技能人才是经济发展竞争力和发展后劲的理念,实用技能人才资源资本化的理念,实用技能人才资源投入是收益最大的投入的理念,切实把实用技能人才的培养和使用摆在全市发展的重要的战略位置上来,大力开发和培养实用技能人才,切实把培养、吸引、用好实用技能人才,作为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战略和关键环节,抓紧抓好。
  
  16.积极创造实用技能人才成长的社会环境。要在全社会树立技术工人的社会地位,树立学习技能光荣,尊重实用技能人才的导向,充分肯定实用技能人才的劳动价值和特殊社会贡献,宣传实用技能人才业绩,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理解、保护实用技能人才良好社会氛围。宣传典型、树立样板,对有贡献的实用技能人才实行重奖。要指导企业将实用技能人才的培养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彻底消除实用技能人才成长的障碍,通过市场经济运作激活企业对人才的重视,同时也为人才提供发挥专长的条件。
  
  17.加大对培养实用技能人才经费的投入。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人才的竞争日趋激烈。经费的投入对培养实用技能人才非常重要,要适当加大对我市实用技能人才队伍开发建设的经费投入,将其纳入人才开发建设专项基金中,由市人才队伍开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使用。
  
  18.实用技能人才工作的组织实施。实用技能人才的开发建设工作,在长春市人才队伍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和市委组织部的领导下,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具体实施。
  
  关于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全面提高企业职工技术技能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我市十五规划社会经济发展对技能人才的总体要求,着力构筑“四大主导产业”需要的技能群体,加快培养一批技术精湛、技能高超的技术工人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企业职工培训规定》等法律、法规及长春市人才队伍开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长人建发[2003]1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国有、民营、中外合资、外商独资等各类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省直在长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职业技能培训是指组织从业人员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及技术理论和操作技能、增强工作能力的教育、训练和指导等。包括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业转岗培训、各种适应性培训及职业资格培训等。
  
  第四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企业技术工人培训的统筹规划、宏观管理,分阶段实施。各类企业技术工人培训,每年要培训技术工人总数的30%,每4年全市企业技术工人要做到每人参加培训1次。到2005年我市的中级技术工人要达到技术工人总数的50%,实用技能人才要达到技术工人总数的30%,建立一支与我市经济发展相匹配的高素质的劳动者队伍。
  
  第五条 全市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在市人才队伍开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属企业职工的培训工作。政府各有关部门及企业按职责分工做好职业培训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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