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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6-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47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内政部警政署水上警察局办事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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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二局务会报之召开及记录事项。
  
  一三印信之盖用及典守事项。
  
  一四主官交接业务之综合汇整及陈报事项。
  
  一五政令宣导、政绩报导事项。
  
  一六综合性业务资料与史科之搜集、整理及运用事项。
  
  一七新闻处理及公共关系业务之推展事项。
  
  一八推行为民服务之规划、执行、督导及考核事项。
  
  一九法规之研究汇整及国家赔偿事件之处理事项。
  
  二○其他有关秘书工作事项。
  
  第 11 条
  
  督察室职掌如下:
  
  一勤 (业) 务督导之规划、执行及考核事项。
  
  二维护风纪之规划、督导、考核及警纪案件之查处事项。
  
  三荣誉团结委员会与员警座谈会业务之规划及执行事项。
  
  四特种勤务与警卫任务之联系、规划及督导事项。
  
  五改善员警服务态度之规划、督导及考核事项。
  
  六员警考核评鉴之执行及督导事项。
  
  七监标、监验案件之会办事项。
  
  八员警生活辅导之执行、督导及考核事项。
  
  九员警申诉案件之移办及汇整事项。
  
  一○内部管理之规划、执行、督导及考核事项。
  
  一一模范警察及模范母亲等楷模之甄选及表扬事项。
  
  一二员工因公伤亡、残疾之慰问及急难济助事项。
  
  一三其他有关督察工作事项。
  
  第 12 条
  
  海洋资讯调查中心职掌如下:
  
  一资讯业务规划、督导及执行事项。
  
  二海洋资讯搜集、推广事项。
  
  三国内 (外) 海洋安全交流宣导及设立服务中心等事项。
  
  四巡逻海域内危安与障碍状况之处理及通报事项。
  
  五其他有关海洋知识、资讯业务事项。
  
  第 13 条
  
  勤务指挥中心之职掌如下:
  
  一治安状况之掌握、处置、指挥及管制事项。
  
  二紧急命令之传达、治安事件之联系及治安情报查报事项。
  
  三奉令调度警力、指挥、支援及紧急事件之处置事项。
  
  四勤务之指挥、管制及调度事项。
  
  五执行海上勤务之协调联系事项。
  
  六其他有关勤务指挥中心业务事项。
  
  第 14 条
  
  人事室之职掌如下:
  
  一组织编制及员额配置拟议事项。
  
  二任免、迁调及申请复用拟议事项。
  
  三铨审案件之查催及试用期满成绩考核案件之核转事项。
  
  四奖惩案件、警察奖章、服务奖章、功标、年资标及工作模范之核办 (转) 事项。
  
  五差假、勤惰之管理与考绩 (成) 案件之办理及核办 (转) 事项。
  
  六待遇、福利、互助共济及各项补助及辅建贷款之核办 (转) 事项。
  
  七退休、资遣、保险、抚恤之审议及核转事项。
  
  八退休员警与遗眷之照护及慰问事项。
  
  九人事资料登记、管理、查询统计、电脑输入及建档事项。
  
  一○工作简化之规划、执行、督导、考核事项。
  
  一一分层负责之规划、执行、督导、考核事项。
  
  一二人事法令之执行及陈报事项。
  
  一三员警出国案件之核转事项。
  
  一四员警申请后后军人尽后 (逐次) 召集之核转事项。
  
  一五其他有关人事管理事项。
  
  第 15 条
  
  会计室之职掌如下:
  
  一年度预 (概) 算之筹编事项。
  
  二分配预算及修改分配预算事项。
  
  三预算科目流用、计划预算变更、追加 (减) 预算及动支预备金之申请事项。
  
  四预算之执行及原始凭证之审核事项。
  
  五记帐凭证之编制、会计帐簿之登记、结算与会计报告之编送及公告事项。
  
  六原始凭证送审与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之整理、保管及报销毁事项。
  
  七暂付款、应付款、保管款、代收款等帐务之清理事项。
  
  八岁出应付款案件之申请保留及清理事项。
  
  九 年度决算报告之编送及公告事项。
  
  一○会计制度设计及修订之拟议、财务上增进效能及减少不经济支出之研究建议事项。
  
  一一营缮工程与购置、定制、变卖财物之招标、比价、议价及验收案件之监办事项。
  
  一二公款支付时限案件、财务管理及库存现金之查核事项。
  
  一三财务及财物管理之内部审核事项。
  
  一四会计人员之人事管理事项。
  
  一五统计资料之调查、搜集、整理、审核、编制及分析等事项。
  
  一六其他有关主计业务事项。
  
  第 16 条
  
  刑事警察队职掌如下:
  
  一预防犯罪业务之规划、执行、督导及考核事项。
  
  二协助侦查犯罪业务之规划、执行、督导及考核事项。
  
  三司法警察与违反社会秩序维护法案件处理业务之执行、督导及考核事项。
  
  四刑事鉴识业务之办理事项。
  
  五犯罪纪录之搜集、汇整及运用等事项。
  
  六涉外刑事案件之调查及处理事项。
  
  七犯罪侦防与鉴识器材之规划、维护及管理事项。
  
  八犯罪情报之布建、搜集、传递、运用及通讯监察之规划、督导、执行事项。
  
  九其他有关刑事警察业务之规划、督导、考核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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