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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 17 条 直属船队职掌如下: 一领海、邻接区、专属经济海域与大陆礁层之巡逻执法、海难捞救及海洋资源生态维护事项。 二远洋渔业巡逻事项。 三其他特殊任务之规划及执行事项。 第 18 条 局长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单位及人员,其权责如下: 一工作计划之决定、变更及考核事项。 二预算之审核、流用、追加 (减) 及预备金之动支事项。 三上级重要命令之执行事项。 四向上级建议、请示、申复或报告事项。 五指挥监督所属各单位之工作事项。 六临时发生重大案件之紧急措施事项。 七所属人员之依法任免、迁调、奖惩事项。 八主持或参加各种重要会议事项。 九其他有关重要事务之决定或处理事项。 第 19 条 副局长襄助局长处理局务,其权责如下: 一襄助局长处理公务事项。 二局长差假时,其职务之代行 (理) 事项。 三重要局务之参与及拟议事项。 四业务之监督及指导事项。 五主持或参加各种会议事项。 六计划方案及重大决策之研议事项。 七局长交办事项。 第 20 条 主任秘书承局长、副局长之命指导本局各单位业务,并处理公务,其权责如下: 一重大局务之建议事项。 二各单位业务之协调及督导事项。 三各单位文稿之综核及文书处理之督导事项。 四业务研究发展及管制考核之策划督导事项。 五机要文电处理事项。 六局长、副局长交办事项。 第 21 条 技正、研究员承长官之命,处理公务,其权责如下: 一襄助长官处理公务事项。 二重要方案之设计审议事项。 三技术性及专门性问题之研究审议事项。 四业务改进之建议事项。 五长官交办事项。 第 22 条 科、室、中心主管、刑事警察队队长承局长、副局长之命,主任秘书之指导,处理公务,其权责如下: 一主管业务之策划、督导、改进事项。 二所属人员执行任务之监督、指导、审核事项。 三所属人员工作分配、监督、考核及奖惩之拟议事项。 四依照本局分层负责明细表之规定代行裁决事项。 五重要公文之拟办事项。 六局长、副局长交办事项。 第 23 条 队长之权责如下: 一所属员警工作分配、监督、考核及勤务执行事项。 二人事迁调、奖惩按授权规定之决定或拟议事项。 三队务之推行及改进事项。 四所属员警之管理及教育训练事项。 五临时紧急事故之处理事项。 六上级交办事项。 第 24 条 副队长之权责如下: 一襄助队长处理队务事项。 二队长差假时,其职务之代行 (理) 事项。 三长官交办及其他授权处理事项。 第 25 条 分队长之权责如下: 一所属员警工作之分配、监督及考核及勤务执行事项。 二所属员警之管理、教育及训练事项。 三临时紧急事故之处理事项。 四长官交办及其他授权处理事项。 第 26 条 秘书、督察、刑事警察队副队长、直属船队副队长、股长、组长、督察员、科员、组员、技士、技佐、侦查员、小队长、警务佐、办事员、队员及书记,承长官之命处理应办事项。 第 27 条 本局局务会报,每三个月举行一次,必要的得召开临时会议,由局长召集,以副局长、主任秘书、各科、室、中心、队等单位主管为当然出席人员,并得指定其他人员出 (列) 席。 各队得分别举行队务会报,由各队长召集所属单位主管人员出席参加。 第 28 条 本局各业务单位得视业务需要召开会议,以提高工作效率。 第 29 条 本局处理事务实施分层负责,逐级授权,其分层负责明细表另定之。 第 30 条 本局文书管理、财务处理及事务管理,依事务管理规则及有关手册办理之。 第 31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