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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南府办[2003]165号
【颁布时间】 2003-09-26
【实施时间】 2003-09-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479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我区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03]155号)精神,为了顺利开展我市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机构和人员,及时开展工作。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一项明晰产权、防止复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实现依法治林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也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一项法定职责。这次的发证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大,要求高,直接关系到广大林农的切身利益,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各县、区要落实好工作机构,选派责任心强,业务精通的人员组成林权登记发证办公室,并加强领导。
  
  二、制定退耕还林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南宁市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制定具体的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工作计划,严格规范林权证登记发证工作,严防引发乱砍滥伐林木和新的山林纠纷出现。
  
  三、保证经费的投入和严格执行收费标准。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所需的经费,由地方同级财政安排。各县、区要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的复函》(财综[2001]43号)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998号)规定的标准收取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严禁各种乱收费。
  
  四、认真研究解决发证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县、区要做好调查研究,全面掌握本地退耕还林和林权登记发证的情况并做好发证工作,通过这次发证,要切实做到“林定权、人定心”。
  
  附件:
  
  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我区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03]155号)(略)
  
  2、南宁市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二00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2:
  
  
南宁市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令第367号)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关于切实做好我区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03]155号)的要求。为确保退耕还林者的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的各项权利,提高造林者、还林者的造林积极性,巩固退耕还林的成果,实现我市林业跨越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负责部门
  
  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大,要求高的工作。为确保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明确各县(城区)林业(农林)局为各县(城区)人民政府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的具体负责部门,水利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粮食局等为协助部门。
  
  二、工作的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2002年、2003年的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在2004年7月1日前完成,分4个阶段:
  
  (一)组织培训:2003年9—10月,由市林业局组织县(城区)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的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二)初始登记及发证:2003年11月至2004年5月,接受退耕还林者的林权登记的申请,核查档案,勘界,按发证规定程序颁发林权证。
  
  (三)总结:2004年6月各县(城区)对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工作进行总结。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政策稳定和连续性的原则
  
  《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农业和农村跨世纪的一个重要目标是“长期稳定农村基本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确定了“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退耕还林条例》规定“退耕土地还林后的承包经营权期限可以处长到70年。承包经营权到期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承包。退耕还林土地和荒山荒地造林后的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继承、转让”。
  
  (二)坚持按权属分别确权发证的原则
  
  为了保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给退耕还林权利人颁发林权证,必须改变过去那种森林、林地、林木不按所有者或使用者发证的办法。
  
  (三)坚持依法维护林权证法律效力的原则
  
  林权证是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凭证,也是林地流转的重要法律依据,必须依法予以重视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改变。
  
  (四)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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