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林权证对确定林地、林木所有者、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保护其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因此,要本着公开、公正的原则开展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工作,必须接受社会和广大群众的监督。对登记申请的审核结果要张榜公布,双方交界地区的林地和林木权属的认定需取得双方的认可,确保确权无误或无纠纷后才能核发林权证。 四、工作的对象和程序 本次林权登记、发证的工作对象是纳入退耕还林计划,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验收合格的所有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退耕土地还林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发放林权属证书,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由林权权利人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林权登记申请表;对退耕还林地块面积大于0.2公顷或便于上图的,分别地块填写《林权登记申请表》;退耕地块面积小于0.2公顷难于上图的线状地块的,多个地块可合并填写《林权登记申请表》,但应在林权证内的“主要权利依据及附图”栏中说明块数和位置关系。 2、个人身份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3、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材料; 4、有关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申请材料由村民委员会登记汇总交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委托乡镇林业机构进行核查,再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汇总交至县(城区)林业(农林)局。 (二)审核:分三级审核,即村民委员会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复审,县(城区)林业(农林)局总审。 县(城区)林业(农林)局在受理林权登记申请后,对经验收合格的退耕还林地,原则上以验收档案作为这次登记、发证的依据,必要时还要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勘测和权属调查,做到附图中的界桩、明显地物标志与实地、发证面积一致,同时必须以退耕还林验收档案的附图一致。 (三)张榜公布:县(城区)林业主管部门对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天。退耕还林地的登记申请以林地所在地的村或村民小组为单位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申请登记的主要内容和现场核实的结果以及附、附表等。 (四)登记:对经过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由县(城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登记。 (五)发证:县(城区)林业局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发放林权证。 五、收费依据、标准 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的复函》(财综[2001]43号)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林权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998号)规定的标准收取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严禁各种乱收费。 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所需的经费,由各县(城区)同级财政安排。 六、工作要求 (一)做好宣传工作。宣传工作是做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前提。目的就是要巩固退耕还林的成果,落实“谁退耕、谁还林、谁经营、谁受益”政策,保护退耕还林者的根本利益。 (二)切实加强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发放林权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的保证措施。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发证工作,是关系到国家安定团结,社会稳定以及公民财产权属等重大的问题。各县(城区)人民政府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确保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工作要认真、过细。做到地证一致、四至清楚、面积准确,不重不漏,防范引发新的纠纷和矛盾出现。 (四)建立林权管理制度。确权发证后,要建立林权档案,实行微机动态管理。 (五)认真研究解决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县(城区)要充分掌握好本地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的情况,认真解决好在登记、发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通过林权登记、发证,切实做到“林定权,人定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