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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禁止“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无证经营。“网吧”服务场所应对未成年人提出禁入警示。实行场地巡查制度。 第十九条 禁止携带枪支、管制刀具、易爆易燃、剧毒等危险品进入公共文化娱乐场所。 禁止酗酒者、精神病患者进入文化娱乐场所。 第二十条 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无监护人的未成年人。 第二十一条 对牧民、残疾人、待业失业人员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应给予优惠照顾。 第五章 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依法取得经营资格的经营者,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 文化市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向有关管理部门申诉,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文化市场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接受文化、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文化市场经营者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税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经营者收取额外税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文化行政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视情节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文化许可证: (一)未在批准的场所进行经营活动的; (二)无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进行营业性表演活动的; (三)证照不全及一证多处经营的; (四)伪造、涂改、转让、租借、出售文化许可证的。 第二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放映经营活动的,由县以上文化行政部门依照管理权限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以上文化行政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5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500元的,并处2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一)未经批准将娱乐场所转包他人经营的; (二)提供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4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文化娱乐活动、经营场所或文化娱乐机具进行赌博活动的; (二)利用文化娱乐活动或经营场所进行色情活动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含有色情、赌博、暴力、迷信等不健康内容电脑游戏的,由县以上文化行政部门依照管理权限,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除给予上述处罚外,由原发证的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部门责令关闭营业场所,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三十条 被处罚的文化经营单位和个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有关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文化市场管理人员当场处罚时,应有两人以上进行;罚款和没收财物时,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罚没款一律上交同级财政。 第三十二条 妨碍文化市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或拒绝接受检查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文化市场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