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3-09-26
【实施时间】 2004-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480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果洛藏族自治州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接上页]

  禁止“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无证经营。“网吧”服务场所应对未成年人提出禁入警示。实行场地巡查制度。
  
  第十九条 禁止携带枪支、管制刀具、易爆易燃、剧毒等危险品进入公共文化娱乐场所。
  
  禁止酗酒者、精神病患者进入文化娱乐场所。
  
  第二十条 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无监护人的未成年人。
  
  第二十一条 对牧民、残疾人、待业失业人员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应给予优惠照顾。
  
  第五章 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依法取得经营资格的经营者,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
  
  文化市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向有关管理部门申诉,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文化市场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接受文化、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文化市场经营者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税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经营者收取额外税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文化行政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视情节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文化许可证:
  
  (一)未在批准的场所进行经营活动的;
  
  (二)无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进行营业性表演活动的;
  
  (三)证照不全及一证多处经营的;
  
  (四)伪造、涂改、转让、租借、出售文化许可证的。
  
  第二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放映经营活动的,由县以上文化行政部门依照管理权限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以上文化行政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5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500元的,并处2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一)未经批准将娱乐场所转包他人经营的;
  
  (二)提供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4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文化娱乐活动、经营场所或文化娱乐机具进行赌博活动的;
  
  (二)利用文化娱乐活动或经营场所进行色情活动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含有色情、赌博、暴力、迷信等不健康内容电脑游戏的,由县以上文化行政部门依照管理权限,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除给予上述处罚外,由原发证的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部门责令关闭营业场所,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三十条 被处罚的文化经营单位和个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有关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文化市场管理人员当场处罚时,应有两人以上进行;罚款和没收财物时,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罚没款一律上交同级财政。
  
  第三十二条 妨碍文化市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或拒绝接受检查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文化市场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