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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6-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48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组织法


  第 1 条
  
  行政院为维护海域及海岸秩序,与资源之保护利用,确保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设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以下简称本署) 。
  
  第 2 条
  
  本署设下列单位∶
  
  一企划处。
  
  二巡防处。
  
  三情报处。
  
  四后勤处。
  
  五通电资讯处。
  
  六秘书室。
  
  七勤务指挥中心。
  
  第 3 条
  
  企划处掌理下列事项∶
  
  一关于海域、海岸巡防全般政策、方案之策划及推动事项。
  
  二关于年度施政计划之策定、审议、管制及考核事项。
  
  三关于中、长程规划之研究、审议及推动事项。
  
  四关于综合性专案研究工作之规划、协调、处理及成果追踪事项。
  
  五关于机关组织结构及功能之研议事项。
  
  六关于重要施政列管案件及考核资料之综合规划、协调及追踪管制事项。
  
  七关于行政诉讼及国家赔偿事件之研处事项。
  
  八关于法规之研审、修订、管理事项。
  
  九其他有关企划事项。
  
  第 4 条
  
  巡防处掌理下列事项∶
  
  一关于海域、海岸巡防重要政策之厘订、考核及研修事项。
  
  二关于海域、海岸勤务规划、执行、督导计划之策颁及考核事项。
  
  三关于海域、海岸事务处理计划之策颁及督考事项。
  
  四关于非通商口岸、渔港之入出人员、物品与运输工具安全检查、管制计划之策颁及督考事项。
  
  五关于海域、海岸犯罪之侦防事项。
  
  六关于海岸管制区管制政策之厘定及研修事项。
  
  七关于海域、海岸执勤人员训练计划之策颁及督考事项。
  
  八关于海上救难及护渔之督导事项。
  
  九关于海域、海岸巡防及国防事务权责划分之协调事项。
  
  一○其他有关巡防事项。
  
  第 5 条
  
  情报处掌理下列事项∶
  
  一关于情报政策、计划研拟及督考事项。
  
  二关于海域、海岸巡防涉外事务协调、调查及处理事项。
  
  三关于走私、非法入出国、渗透及安全情报搜集指导、研整及运用事项。
  
  四关于情报、反情报部署、情报侦搜装备筹建管理事项。
  
  五关于情报谘询计划研拟及督考事项。
  
  六关于水文、海象、渔汛资料搜整、运用事项。
  
  七关于国际情报协调、连系、运用事项。
  
  八其他有关情报事项。
  
  第 6 条
  
  后勤处掌理下列事项∶
  
  一关于综理各类装备、物资获得、分配、管理、保修维护、运输及补给等计划事项。
  
  二关于任务执行所需之各类装备、物资采购及管制事项。
  
  三关于营缮工程计划、编订事项。
  
  四关于土地、房建物管理作业程序之策订及督导事项。
  
  五关于装备、物资等作业程序之策颁事项。
  
  六其他物资支援及医疗行政事项。
  
  第 7 条
  
  通电资讯处掌理下列事项∶
  
  一关于通信、电子 (含雷达) 、光电政策、计划之策订、督导与相关通电研发与制定通资装备后勤相关规定及修护政策制定事项。
  
  二关于通资人力规划、储备、训练、运用、派职之建议、审核及管制事项。
  
  三关于有、无线电、光电、雷达系统工程规划建置、电路网路设计管理、三度空间通信资讯数据链路整合及运用事项。
  
  四关于监控系统筹建、阵地勘查、部署、标定、防护规划、装备获得及周边设施筹补建置事项。
  
  五关于资讯政策、计划之策定及相关资讯研究发展事项。
  
  六关于频谱管理、通资安全防护机制管制计划策颁、督导、保密装备获得运用等事项。
  
  七关于建立软体构型管理专责单位,管理、维护 (修) 各类装备相关操控、测试、作业、教学、电子技令等软体获得事项。
  
  八关于整合各型装备修护所要技术与资源、发展通用型自动测试系统、获得测试需求文件或测试程式集等及建立自动化整体维修能量事项。
  
  九关于建立网路管理系统、遂行远端遥控、维修、训练工作与相关后勤自动化及达成网路化目标事项。
  
  一○其他有关通电资讯事项。
  
  第 8 条
  
  秘书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关于议事及业务管制事项。
  
  二关于署新闻发布及连络事项。
  
  三关于公关与舆情搜集及反映事项。
  
  四关于文书收发、分配、撰拟及档案管理事项。
  
  五关于印信、典守事项。
  
  六关于庶务、经费及出纳事项。
  
  七关于署公产、公物、建筑、修缮等管理事项。
  
  八不属于其他各处、中心事项。
  
  第 9 条
  
  勤务指挥中心掌理下列事项∶
  
  一关于海域、海岸状况之指导、处理、管制、陈报事项。
  
  二关于海域、海岸执勤单位、人员之勤务统合、指挥、管制事项。
  
  三关于国防、警察、海关及其他相关机关间相互通报联络事项。
  
  四其他有关勤务指挥事项。
  
  第 10 条
  
  本署设海洋巡防总局、海岸巡防总局,执行本法所定事务,其组织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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