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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2003]54号
【颁布时间】 2003-10-14
【实施时间】 2003-10-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480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版权局等部门关于加强计算机软件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版权局、市科委、市公安局和市工商局《关于加强计算机软件保护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月十四日

  
  
关于加强计算机软件保护工作的意见
  
  (市版权局、市科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2003年9月11日)

  
  为加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工作,维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首都软件产业发展环境,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关于振兴软件产业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办发〔2002〕47号)以及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文件精神,现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计算机软件保护工作的重要性
  
  计算机软件作为信息产业的基础和核心,对经济建设和信息化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近年来,各有关部门加大了知识产权保护和打击盗版软件的力度,但销售盗版软件、企业用户非法复制使用软件、网站侵权传播软件、计算机制造和销售企业非法预装软件等现象仍然存在,不仅侵犯了软件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本市软件产业的发展。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打击软件侵权盗版行为和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软件著作权保护工作,促进软件产业的健康发展。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思路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有关通知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坚决打击各种软件侵权行为,大力整顿规范市场秩序,优化首都发展环境。
  
  强化政府职能作用,构建高效的社会监管网络,建立打击软件侵权行为的长效机制和工作格局,通过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的综合治理,积极推进软件正版化,努力使北京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方面成为全国的示范城市。
  
  三、加强计算机软件保护的主要措施
  
  (一)明确责任,加大打击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的力度。
  
  市城管综合执法局负责清理街头流动兜售软件人员,并依法加以处罚。要特别加强中关村科技园区、北京商务中心区等重点地区的执法检查,杜绝非法兜售软件现象。
  
  市工商局和市版权局负责依法对软件销售场所进行经常性检查。电子市场和其他软件销售场所的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发现在本市场制作、销售盗版软件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因市场服务管理机构管理不善而出现销售盗版软件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对该管理机构进行处理。
  
  市版权局和市科委对销售计算机硬件的企业和提供系统集成服务的企业预装未经权利人授权或超越许可权限软件产品的行为开展专项治理;对提供软件下载服务的网站进行重点监管,依法追究通过互联网非法传播软件的网络服务商的责任。
  
  市版权局建立软件著作权侵权记录数据系统,对符合《北京市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的不良信息,及时准确地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对有侵权记录的企业,市财政局可取消其政府采购入围资格。对有两次侵权记录的本市软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研开发机构,市科委取消其相关认定资格。
  
  市公安局配合相关部门加大对软件侵权案件的查处力度,对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执法的人员要坚决制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市版权局要认真履行职责,指导、监督和检查区县有关部门在著作权保护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协调公安、工商、城管等相关部门定期开展反盗版专项行动。各区县政府要依法对各种侵犯软件著作权行为实施有效的管理。
  
  (二)进一步推进计算机软件正版化。
  
  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部门使用正版计算机软件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95号)的有关要求,市政府各部门在已经更换正版计算机应用软件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巩固工作成果,确保电子政务系统、办公系统、数据库等合法使用软件。各区县政府和有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以软件作为经营手段或工具的营利性单位在2005年前全部实现软件正版化。市版权局负责对各单位的软件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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