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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本标准依劳动检查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有立即发生危险之虞之类型如下: 一坠落。 二感电。 三倒塌、崩塌。 四火灾、爆炸。 五中毒、缺氧。 第 3 条 有立即发生坠落危险之虞之情事如下: 一、于高差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场所边缘及开口部分,未设置符合规定之护栏、护盖、安全网或配挂安全带之防坠设施。 二、于高差二公尺以上之处所进行作业时,未使用高空工作车,或未以架设施工架等方法设置工作台;设置工作台有困难时,未采取张挂安全网或配挂安全带之设施。 三、于石绵板、铁皮板、瓦、木板、茅草、塑胶等易踏穿材料构筑之屋顶从事作业时,未于屋架上设置防止踏穿及宽度三十公分以上之踏板、装设安全网或配挂安全带。 四、于高差超过一.五公尺以上之场所作业,未设置符合规定之安全上下设备。 五、高差超过二层楼或七.五公尺以上之钢构建筑,未张设安全网,且其下方未具有足够净空及工作面与安全网间具有障碍物。 六、使用移动式起重机吊挂平台从事货物、机械等之吊升,钢索于负荷状态且非不得已情形下,使人员进入高度二公尺以上平台运搬货物或驾驶车辆机械,平台未采取设置围栏、人员未使用安全母索、安全带等足以防止坠落之设施。 第 4 条 有立即发生感电危险之虞之情事如下: 一、对电气机具之带电部分,于作业进行中或通行时,有因接触 (含经由导电体而接触者) 或接近致发生感电之虞者,未设防止感电之护围或绝缘被覆。 二、使用对地电压在一百五十伏特以上移动式或携带式电动机具,或于含水或被其他导电度高之液体湿润之潮湿场所、金属板上或钢架上等导电性良好场所使用移动式或携带式电动机具,未于各该电动机具之连接电路上设置适合其规格,具有高敏感度、高速型,能确实动作之防止感电用漏电断路器。 三、于良导体机器设备内之狭小空间,或于钢架等有触及高导电性接地物之虞之场所,作业时所使用之交流电焊机 (不含自动式焊接者) ,未装设自动电击防止装置。 四、于架空电线或电气机具电路之接近场所从事工作物之装设、解体、检查、修理、油漆等作业及其附属性作业或使用车辆系营建机械、移动式起重机、高空工作车及其他有关作业时,该作业使用之机械、车辆或劳工于作业中或通行之际,有因接触或接近该电路引起感电之虞者,未使劳工与带电体保持规定之接近界线距离,未设置护围或于该电路四周装置绝缘用防护装备或采取移开该电路之措施。 五、从事电路之检查、修理等活线作业时,未使该作业劳工戴用绝缘用防护具,或未使用活线作业用器具或其他类似之器具,对高压电路未使用绝缘工作台及其他装备,或使劳工之身体、其使用中之工具、材料等导电体接触或接近有使劳工感电之虞之电路或带电体。 第 5 条 有立即发生倒塌、崩塌危险之虞之情事如下: 一施工架之垂直方向五.五公尺、水平方向七.五公尺内,未与稳定构造物妥实连接。 二露天开挖场所开挖深度在一.五公尺以上,或有地面崩塌、土石飞落之虞时,未设挡土支撑、反循环桩、连续壁、边坡保护或张设防护网之设施。 三隧道、坑道作业有落磐或土石崩塌之虞,未设置支撑、岩栓或喷凝土之支持构造及未清除浮石;隧道、坑道进出口附近表土有崩塌或土石飞落,未设置挡土支撑、张设防护网、清除浮石或边坡保护之措施,进出口之地质恶劣时,未采钢筋混凝土从事洞口之防护。 四模板支撑支柱基础之周边易积水,导致地盘软弱,或软弱地盘未强化承载力。 第 6 条 有立即发生火灾、爆炸危险之虞之情事如下: 一、对于有危险物或有油类、可燃性粉尘等其他危险物存在之配管、储槽、油桶等容器,从事熔接、熔断或使用明火之作业或有发生火花之虞之作业,未事先清除该等物质,并确认安全无虞。 二、对于存有易燃液体之蒸气或有可燃性气体滞留,而有火灾、爆炸之作业场所,未于作业前测定前述蒸气、气体之浓度;或其浓度爆炸下限值之百分之三十以上时,未即刻使劳工退避至安全场所,并停止使用烟火及其他点火源之机具。 三、对于存有易燃液体之蒸气、可燃性气体或可燃性粉尘,致有引起火灾、爆炸之工作场所,未有通风、换气、除尘、去除静电等必要设施。 四、对于化学设备及其附属设备之改善、修理、清扫、拆卸等作业,有危险物泄漏致危害作业劳工之虞,未指定专人依规定将阀或旋塞设置双重关闭或设置盲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