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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6-07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48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运动伤害防护员授证办法


  第 1 条
  
  本办法依国民体育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办法名词定义如下:
  
  一运动伤害防护员:系指依本办法各项规定,执行运动伤害防护工作,并取得资格证明书者。
  
  二全国性运动伤害防护团体:指依人民团体法于内政部立案,并以行政院体育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为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且以推广运动
  
  伤害防护为宗旨之团体。
  
  三全国性运动伤害防护学术团体:指依人民团体法于内政部立案,并以本会为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且以研究运动伤害防护之学理及技术等相
  
  关学术为宗旨之团体。
  
  第 3 条
  
  运动伤害防护员之任务 (内容如附表一) 如下:
  
  一运动伤害之预防。
  
  二运动伤害急救之辨别与评估及送医前之紧急处置。
  
  三运动参与者之健康管理。
  
  四运动伤害后之防护及保健。
  
  五规划及执行运动伤害后之体能训练。
  
  六其他经主管机关认可之运动伤害防护事务。
  
  运动伤害防护员执行前项任务,若涉及医疗行为时,应依医师指示执行。
  
  附表一运动伤害防护员之任务
  
  运动伤害之预防:
  
  一以运动前体能检测方式来判断运动员的身体状态。
  
  二参与及督导运动者体能训练计划或检测。
  
  三检视比赛或练习时之环境状态,并提供与运动安全相关之建议。
  
  四定期检查运动器具及场地之安全。
  
  五协助使用合适的护具、评估护具的使用及维护状况。
  
  六施予合适的贴扎或包扎。
  
  七提供运动伤害相关预防资讯。
  
  运动伤害急救之辨别与评估及送医前之紧急处置:
  
  一评估形成伤害与身体不适的机转及程度。
  
  二评估与检视受伤范围及状况。
  
  三使用适当的急救技术,并提供送医前的紧急处置。
  
  四协助送医。
  
  健康管理:
  
  一运动伤害防护纪录之建立、填写、管理及维护。
  
  二运动场地、设备之安全维护与管理。
  
  三运动伤害预防之谘商与指导。
  
  四拟订运动团队或机关之紧急事故管理及工作计划。
  
  运动伤害后之防护与保健:
  
  一热身、整理操指导。
  
  二体适能评估、调整及检测。
  
  第 4 条
  
  运动伤害防护员之服务对象,为各种体育运动团队、运动俱乐部及学校从事体育运动者。
  
  第 5 条
  
  年满二十岁以上,国内外大专校院以上毕业,修习附表二所定之运动伤害防护相关课程,取得学分证明文件者,得参加运动伤害防护员之检定。
  
  第 6 条
  
  符合前条所定资格,且无第二十条所定情形,经依下列方式检定及格者,始得发给运动伤害防护员资格证明书:
  
  一学科笔试:以前条附表二相关课程为范围。
  
  二技术测验:
  
  (一) 运动伤害及一般急救处理。
  
  (二) 运动伤害防护贴扎及仪器之运用。
  
  附表二运动伤害防护员检定之资格课程及学科检定科目表
  
  
┌───────┬──────────────────────┐
  
  │学科类群│检定资格课程及检定科目│
  
  ├───────┼──────────────────────┤
  
  │运动伤害防护学│一运动伤害防护学与实验│
  
  ││二运动处方 (或运动训练与指导或运动治疗学) │
  
  ││三运动贴扎与实验│
  
  ││四运动伤害防护仪器之运用 (或仪器治疗学) │
  
  ││五运动推拿指压学 (或运动按摩) │
  
  ├───────┼──────────────────────┤
  
  │运动伤害评估学│一运动伤害评估学│
  
  ││二运动保健学 (或运动伤害防护导论) │
  
  ├───────┼──────────────────────┤
  
  │运动伤害防护基│一人体解剖学与实验│
  
  │础科学│二人体生理学与实验│
  
  ││三运动生理学与实验│
  
  ││四运动营养学│
  
  ││五运动生物力学 (或人体肌动学) │
  
  ││六急救学与实验│
  
  ├───────┼──────────────────────┤
  
  │运动健康管理学│一运动保健之经营与管理 (或运动伤害防护行政│
  
  ││) │
  
  ││二健康管理│
  
  └───────┴──────────────────────┘
  
  说明:学科名称与上列课程不同者,报名时须检具授课大纲、使用教材与授课教师基本资料,经考试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即可视同与上列
  
  课程相同,获得认定。
  

  第 7 条
  
  前条检定考试之成绩,采百分法计分,学科每科成绩及技术测验均达六十分以上者为及格。
  
  技术测验以现场抽签决定题目,以实作方式为之;由三位检定人员,依应试者之判断能力、操作之速度、正确度及熟悉度,以合议方式予以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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