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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 2003-08-29
【实施时间】 2003-08-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489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为民为群众办实事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16.设立优先立案窗口。为残疾人、老年人、孕妇等救助对象设立专门立案窗口或采取其他措施,对其诉讼优先立案。
  
  17.增设无障碍设施。增设无障碍通道,或采取其他措施,为残疾人和老年人等行动不便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提供方便。
  
  18.设立便民法庭。交通不便的偏远地区或者山区人民法庭根据实际需要,在辖区内定期进行巡回办案;基层人民法院和城镇人民法庭根据需要,可设立假日法庭等便民法庭,方便正常上班期间无时间诉讼的当事人进行诉讼;对于争议不大、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即时裁判。
  
  19.庭审记录当庭签字。除当事人同意外,庭审记录由当事人确认后当庭签字,以减少当事人往返法院的次数。
  
  20.实行远程网络立案。远郊区县法院的派出人民法庭实行远程网络立案,当事人可就近到人民法庭递交立案材料,利用科技手段由基层法院立案庭统一办理立案手续,既全面落实“立审分立”原则,又切实方便当事人起诉。
  
  21.落实电子签章。进一步搞好人民法庭裁判文书的电子签章工作,切实解决往返法院盖章的问题,让当事人及时拿到裁判文书,避免不必要的诉累。
  
  22.方便交纳诉费。继续在全市法院普遍设立收费点,使当事人不出法院即可办理交费手续,减少当事人交费的时间和劳累。
  
  23.设立当事人休息场所。全市各法院积极创造条件,设立休息场所,为当事人等候庭审等诉讼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四、提高裁判效率
  
  24.严格延长审限报批。案件审判必须严格遵守案件审限规定,特殊情况不能结案的,必须严格履行延长审限审批手续。对依法延长审限的一、二审案件,在决定延长审限后5日内告知当事人。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案件,必须在法定审限内结案,不得申请延长审限。
  
  25.集中清理积案。2003年11月底前,全市法院组织力量集中清理各类积存的超审限案件,刑事案件的积案要全部清理完毕。
  
  26.简化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法院在向被告人讲明有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实行简便化审理,书面通知公诉机关以及被告人和辩护人,并当庭宣判。
  
  27.尊重民事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民事案件,均可根据当事人的合意适用简易程序,采用速裁方式,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28.加大调解工作力度。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加大民事案件的诉讼调解力度,尽可能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妥善化解社会矛盾。
  
  对由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依法确认其效力。继续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29.严格立案期限。对于当事人的起诉,在受理立案材料后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通知当事人;改变管辖的民事、行政案件,在收到案卷材料后的3日内审查立案;改变管辖的刑事案件,在收到案卷材料的当日审查立案。
  
  30.上诉卷宗限时移送。当事人上诉的,一审法院在上诉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向二审法院移送卷宗。当事人一方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移送。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移送的,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将不能移送的事实和原因及时告知当事人。
  
  五、加大执行公开力度
  
  31.重大执行事项听证。执行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或相关权益人提出异议的变更被执行人、追加被执行人,以及执行异议审查等重大事项应举行听证会,并在裁决时公开裁判权行使的理由和依据。
  
  32.执行全程公开。实行执行全程公开,公开启动执行程序的情况;公开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执行措施的情况;公开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公开变价过程;公开执行中止的决定、理由和依据以及恢复执行的条件和程序;公开终结执行决定的理由和依据等。同时,允许新闻媒体对执行过程跟踪采访和公开报道。
  
  当事人有权了解案件执行的进展情况。
  
  33.执行费不预收。执行案件立案时不预收执行费;案件执结后,按实际执结金额进行收费。
  
  六、强化落实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工作
  
  34.不预收困难群众诉讼费。对经济确有困难的交通、医疗、工伤等事故的受害人要求赔偿等进行民事、行政诉讼的,在立案时不预收诉讼费,确保困难群众打得起官司。
  
  35.免收困难群众诉讼费。对经济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下岗职工、外地民工和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等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费、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等案件实行司法救助,免收其应负担的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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