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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6.及时办理司法救助案件。对实行司法救助的案件,及时审理、及时执行,保障困难群众及时实现合法权益,保障公民基本人权。 37.落实法律援助。除为符合法律援助法定条件的当事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进行辩护、代理诉讼外,为生活确有困难无力聘请律师,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独自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刑事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进行辩护。 七、增强审判透明 38.审判全程公开。除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情形外,案件一律在审判法庭或者其他公开场所公开审判,并于开庭3日前将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时间、地点进行公告。 39.保障公民旁听。进一步落实市高级法院《关于公民旁听公开审判案件的规定》和《关于新闻记者旁听采访公开审判案件的规定》,公民个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即可旁听公开审理案件的庭审,新闻记者对公开审理案件可以采访报道。 外国公民可以依据有关规定,通过外事管理部门联系旁听案件庭审活动。 40.审理结果公开。所有案件一律依法公开宣判。不能当庭宣判的案件,法官应当进行庭审总结,使诉讼当事人明确了解庭审结果。 41.裁判文书公开。当事人和其他公民均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法院查阅有关裁判文书;每年选编出版全市法院审理的典型案件裁判文书;近期在北京法院网上建立专门网页统一公开全部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文书,并逐步公开其他案件裁判文书。 42.诉讼档案公开。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法院查阅、摘抄相关的诉讼档案材料。涉及依法不公开审理案件的材料,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43.收费项目公开。全市法院的所有收费项目一律公布,不公布的不得收费;不得超标准、超范围收取诉讼费等费用。 八、改进审判作风,坚持文明司法 44.严格遵守开庭时间及规定。法官、书记员、法警等法院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庭纪律,必须按照开庭时间准时到庭,不得迟到或中途离开;庭审期间一律不准携带各种移动通讯工具。 45.严格遵守职业纪律。严禁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宴请、钱物以及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娱乐健身活动;严禁私自会见所承办案件的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严禁给当事人介绍律师,给律师介绍案件;严禁酒后驾车和工作日中午饮酒。 46.规范使用警灯、警报器。在执行公务时,非因紧急情况不得无故使用警灯、警报器;经过繁华地区、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时,非必要情况,不得使用警报器;执行公务结束后及非执行公务时,严禁使用警灯、警报器。 47.谨慎使用警械具。在民事案件的审判和执行中依法采取人身强制措施的,除强制对象抗拒、阻碍强制措施实施、可能逃脱或有危险行为的,一律不得使用警械具。 48.尊重被告人人格。法庭审判时,被告人一律不戴手铐、脚镣。司法警察提解、看押被告人时要使用告知词。 49.体现人道主义。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提出请求的,应为其提供用于记录的笔纸等,以及满足其人格尊严问题的便利条件;执行死刑前,死刑犯提出会见其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会见死刑犯申请的,予以安排。 50.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全市各级法院建立投诉信箱,公布举报电话,对于违反规定,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官进行严肃处理,并通报相关当事人。 上述意见,全市各级法院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有计划、分阶段、有步骤地抓紧、抓好落实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