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病防治工作的几点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病防治工作的几点意见 地方病是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常见病、多发病。建国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和关怀下,地方病防治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迄今地方病的危害尚未解除,仍威胁着全国半数以上农村人口的身体健康,极大地影响病区,特别是其中的老、少、边、穷地区的经济发展和民族素质的提高。为进一步做好地方病的防治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领导。鉴于地方病防治工作社会性强,涉及的部门多,落实防治措施的难度大,为加强全国地方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国家应有一个高层次的卫生防病协调机构。建议由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统筹协调国家有关部委对地方病、传染病的防治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地方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搞好部门协调,解决防治经费、物资等方面的问题。要把地方病的防治工作纳入社会发展计划。凡根据实际情况,保留了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的,应加强管理,稳定队伍,并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解决工作人员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二、继续搞好部门分工协作。贯彻落实地方病综合防治措施是全社会的工作,有关部门必须通力合作,同时也应明确分工。经与有关部委协商,现修订了《国务院有关部委地方病防治工作职责》(附后)。各有关部委应把地方病防治工作视为已任,纳入规划,统筹安排,并指导地方部门完成本部门承担的任务。 三、认真解决防治经费。地方病高发地区的各级财政部门,应认真妥善安排好地方病防治经费;同时,各级卫生部门也应认真安排落实地方病防治经费,注意调整卫生事业费支出结构,提高防病防疫经费占卫生事业费支出的比重。在地方病多发的老、少、边、穷地区,要坚持防病治病与脱贫致富相结合的方针,把地方病防治工作纳入贫困地区经济开发规划,并在扶贫经费中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地方病的防治。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 国务院有关部委地方病防治工作职责为进一步加强对地方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国务院有关部委的作用,针对地方病防治工作的性质、特点和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要求,现确定各有关部、委、局地方病防治工作职责如下: 一、卫生部 1、负责制订地方病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 2、调查掌握疫(病)情,提出技术措施和防治方案,并组织实施。 3、负责组织疫(病)情监测,对防治措施及防治效果,如食盐加碘、改水改灶、灭螺灭鼠灭蚤等工作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4、管理地方病防治、科研机构,培养防治科研人员,提高他们的素质,组织开发科学研究。 5、进行综合协调。向有关部门提供疫(病)情和防治工作信息。组织卫生宣传教育。 二、国家计委 将地方病防治工作列入社会发展计划,全国重点地方病防治的科研工作列入国家或有关部门计划。将中央直属单位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列入基本建设计划。 三、财政部 1、对鼠疫、血吸虫等急烈性传染病及病情重、危害大的地方病,视疫(病)情及财力情况安排一定的防治经费,统筹调剂使用。 2、对碘盐加工用的碘化物,由于外贸体制变化产生的差价部分,提出解决办法。 四、人事部 根据防治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地方病防治机构、科研机构、管理机构及其人员编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办理有关事项。 五、农业部 1、调查掌握家畜血吸虫病、布氏杆菌病及其它人畜共患疾病的病情,提出防治、科研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对家畜上述疾病的管理、监测、检疫、免疫、治疗、病畜处理以及防治效果的考核。 3、负责煤烟污染型地方性氟中毒流行区的降氟改灶工作。 4、负责管理所辖农牧场的地方病、血吸虫病防治工作。 六、轻工业部 1、负责制订碘盐生产供应计划,组织碘盐加工生产、包装、贮存和批发供应;按确定的地甲病病区,长期供应合格的碘盐。 2、负责所辖芦苇生产基地的血防灭螺任务 3、负责对从疫区收购的生皮等畜产品,在加工前消毒处理。 七、商业部 1、负责碘盐零售供应和销地的部分碘盐加工任务,保证碘盐质量和地甲病病区碘盐的及时供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