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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九)申请复议案件的案号 民事申请复议案件,案号为(××××)×中民复字第××号 行政申请复议案件,案号为(××××)×中行复字第××号 三、基层人民法院各审判部门承办的案件案号 (一)立案庭承办的案件案号 决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的刑事案件,案号为(××××)×法刑初字第××号 裁定不予受理的民事案件,案号为(××××)×法民初字第××号 裁定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案号为(××××)×法行初字第××号 裁定不予受理的执行案件,案号为(××××)×法执字第××号 (二)刑事审判庭承办的案件案号 一审案件,案号为(××××)×法刑初字第××号 (三)民事审判庭承办的案件案号 一审案件,案号为(××××)×法民初字第××号 (四)行政审判庭承办的案件案号 一审案件,案号为(××××)×法行初字第××号 行政非诉审查案件,案号为(××××)×法执字第××号 (五)审判监督庭承办的案件案号 1.刑事案件 申诉案件,案号为(××××)×法刑监字第××号 再审案件,案号为(××××)×法刑再初字第××号 抗诉案件,案号为(××××)×法刑抗字第××号 2.民事案件 申请再审案件,案号为(××××)×法民监字第××号 再审案件,案号为(××××)×法民再初字第××号 抗诉案件,案号为(××××)×法民抗字第××号 3.行政案件 申请再审案件,案号为(××××)×法行监字第××号 再审案件,案号为(××××)×法行再初字第××号 抗诉案件,案号为(××××)×法行抗字第××号 4.法院赔偿确认案件 法院赔偿确认案件,案号为(××××)×法赔字第××号 (六)执行庭承办的案件案号 执行案件,案号为(××××)×法执字第××号 暂缓执行案件,案号为(××××)×法执字第××号 先予执行案件,案号为(××××)×法执字第××号 (七)特别程序案件的案号 适用督促程序的案件,案号为(××××)×法民督字第××号 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案号为(××××)×法民催字第××号 破产案件,案号为(××××)×法民破字第××号 诉前保全,案号为(××××)×法民保字第××号 其他特别程序案件(包括认定行为能力、指定监护、撤销监护人资格、宣告失踪、宣告死亡、认定财产无主、选民资格及其他),案号为(××××)×法民特字第××号 四、有关案件案号适用问题的说明 (一)立案庭承办案件案号适用的有关问题说明 1.刑事公诉决定不予受理、刑事自诉裁定驳回起诉、民事、行政裁定不予受理的一审案件,应按“刑初字”、“民初字”和“行初字”进行填报,并以此案号作出法律文书。刑事自诉裁定驳回起诉、民事、行政裁定不予受理的二审案件,应按“刑终字”、“民终字”和“行终字”进行填报,并以此案号作出法律文书。 2.各类赔偿不予受理案件,应按“法赔字”、“法委赔字”和“法检赔字”进行填报。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的法律文书,案号应增填“通”字,即分别编立为“法赔通字”、“法委赔通字”和“法检赔通字”。 3.各类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应按“监字”进行填报,并以此案号作出法律文书。但各类赔偿申诉案件,应分别按“法赔字”、“法委赔字”和“法检赔字”进行填报,所作出的法律文书,案号可增填“监”字,即分别编立为“法赔监字”、“法委赔监字”和“法检赔监字”。 (二)刑事审判庭承办案件案号适用的有关问题说明 1.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死刑终审判决并同时作出死刑复核案件,应将死刑判决与死刑复核作为两个程序,分别以“刑终字”和“刑复字”进行填报,并以此案号作出法律文书。 2.高、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内批案件,按照“刑他字”进行填报,并以此案号作出法律文书。 (三)民事审判庭承办案件案号适用的有关问题说明 按照《市高级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法、商标法修改后专利、商标相关案件分工问题的批复>及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分工的意见(试行)》规定,原知识产权审判庭承办部分涉知产的行政案件,对于这类行政案件案号,中级人民法院为一审法院,应编立为“行初字”;高级人民法院为二审法院,应编立为“行终字”。该类案件与行政审判庭承办的行政案件统一编立案号。 (四)行政审判庭承办案件案号适用的有关问题说明 行政审判庭承办的行政非诉审查案件,应按“执字”进行填报,并以此案号作出法律文书。该类案件与执行庭承办的执行案件统一编立案号。 (五)审判监督庭承办案件案号适用的有关问题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