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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监察局、物价局,省直各部门: 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是政府价格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价格职能在司法和行政执法领域的延伸。去年九月一日,省人大颁布实施《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以来,价格鉴证工作已逐步走向完善、纳入法制轨道。为进一步贯彻《条例》,充分发挥价格鉴证工作为司法和行政执法服务的作用,特作如下通知:一、根据《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从今年七月一日起,在全省统一使用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监察厅、山东省物价局联合监制的“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委托书”和“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见附件)。原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省物价局联合监制的“山东省涉案资产价值认定书”同时废止。价格认证中心接受委托机关的书面委托后,应按《山东省价格鉴证操作规范(试行)》进行价格鉴证并出具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结论书须由注册价格鉴证师签字、并加盖价格认证中心印鉴后方能有效。 二、为确保《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的贯彻执行,各级财政部门要对刑事案件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所发生的费用给予专项拨款或补贴。中央驻鲁单位和省属各大企业驻地发生的刑事案件价格鉴证费用,按照委托机关的财政管理渠道解决。刑事案件价格鉴证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因经费不到位或经费被挪用而影响鉴证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承担因此而引发的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价格认证中心办理其他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业务,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价格鉴证费,并按照“票款分离”的征管办法,直接纳入财政专户。 三、认真做好扣押、追缴、没收等涉案物品处理底价的鉴证工作。涉案物品在案件侦查及审理阶段的价格鉴定结论,一般是涉案物品于鉴定基准日时的价值,主要作为定罪、量刑或案件处理的依据,往往难以体现涉案物品的现行价值。因此,为便于涉案物品的变现处理,促进执法机关的廉政建设,对结案后需要进行变现处理并依法上缴国库的涉案物品,需由价格认证中心重新确认变现底价,然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变现处理,变现收入统一收缴财政。 四、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按照《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和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加大对价格鉴证工作和价格评估市场的监管力度。根据《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及国家有关文件,价格鉴证机构不得从事经济鉴证类中介服务业务,非价格鉴证机构也不得承办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业务。因此,各地一定要进一步健全价格认证中心机构,既要在政策上和人力、物力、财力上积极支持价格鉴证工作,又要加强制度建设和行为规范。同时,要加大对价格评估市场的调控和管理力度,进一步明确和界定社会中介价格评估机构的从业范围,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要从严查处。 五、各级监察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对违反《条例》有关规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做到公正执法、廉洁行政,确保《条例》的贯彻落实。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1、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委托书样式 2、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样式 附一、 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委托书样式 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委托书 (委托书文号) 鉴定机构 鉴定范围 及标的物 情况描述 鉴定目的及要求 鉴定基准日期 附送材料 委托单位经办人 及联系电话 委托单位 领导签字:(单位公章) 意见 年 月 日 鉴定机构意见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根据《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委托书的内容应当明确,相关资料应当真实。委托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价格鉴证标的物名称、规格、数量等; (二)价格鉴证理由、目的和要求; (三)价格鉴证范围和基准日; (四)提供材料的名称、份数; (五)委托单位批准人、送鉴人; (六)委托单位名称、委托日期; (七)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有关项目内容在表中描述不清时,可另附页。此委托书仅供国家机关委托时使用,委托书应加盖委托单位公章。 附二、 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结论书样式(封面、结论、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