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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工商局、省委宣传部、省卫生厅、省公安厅、省药监局、省新闻出版局、省中医药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广告监管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广告监管工作的意见 (省工商局、省委宣传部、省卫生厅、省公安厅、省药监局、 省新闻出版局、省中医药局、二00三年六月) 为整顿和规范医疗广告市场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现就加强医疗广告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医疗广告出证管理 (一)发布医疗广告的广告客户必须是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合法医疗机构。医疗机构申请办理《医疗广告证明》时,应如实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广告专业技术内容、有关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诊疗方法的技术资料,有营业执照的必须提交营业执照。 医疗广告中的从业医师必须是具备主治医师及其以上技术职称者,申请时必须提供医师资格证明及医师注册证明、聘书;离退休人员提供离退休证书;医师易地从业,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禁止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包括军队单位、军队个人和冠以与军队相关的任何称谓)、医疗机构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二)广告客户申请办理《医疗广告证明》,首先由发给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初审。不在发证机关所在地的广告客户提出的申请,由当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初审。县(市、区)级和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对医疗机构的合法性、医疗机构名称、从业地点、从业医师姓名及执业资格、技术职称、服务商标、诊疗科目、诊疗方法、通讯方式等严格进行审查。对医疗机构未能提供诊疗技术资料、医师资格证明、医师注册证明以及广告内容与其实际服务能力不相符的,不得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将审查意见和证明材料逐级上报省卫生行政部门。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成立医疗广告专家论证组,聘请责任心强、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临床医疗技术水平高的副高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对涉及复杂的诊疗技术、诊疗方法,提出审核论证意见。 (四)医疗广告内容必须符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暂停下列医疗广告出证:尖锐湿疣、梅毒、淋病、软下疳等性病,牛皮癣(银屑病),艾滋病,癌症(恶性肿瘤),癫痫,乙型肝炎,白癫风,红斑狼疮。省卫生行政部门已核发的《医疗广告证明》中,凡涉及上述疾病的内容暂停期间一律废止。 二、规范医疗广告发布行为 (一)医疗机构在取得《医疗广告证明》后,只能按证明规定的媒体和形式发布。 (二)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必须依法建立健全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档案保管等制度。在广告发布前,由广告审查员依法查验广告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医疗广告证明》中核定的内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不得进行任何改动。不得发布无批准文号、被撤销批准文号等违法广告。 (三)医疗广告中禁止出现下列内容: 1.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中核定的医疗机构名称不符的,或者使用其他不规范名称的; 2.与药品相关的内容,包括药品名称、制剂以及医疗机构自制的中药配方药品、中药汤剂等; 3.涉及推销医疗器械的内容; 4.使用“××博士”、“××专家”等非医学专业技术职称用语的; 5.使用未经临床验证、评定的诊疗方法,或者不确定、不规范的诊疗方法的; 6.诊疗科目、诊疗方法等宣传内容超出卫生行政部门核准范围的; 7.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特别是利用患者或其它医学权威机构、人员和医生的名义、形象或者使用推荐语进行宣传的; 8.其他违反广告法律法规、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四)新闻媒体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文章中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地址、电话、联系办法等广告宣传内容。在发表有关文章的同时,不得在同一媒介同一时间或版面发布有关该医疗服务及其医疗机构的广告。以上述形式发布广告,发布者声称未收取费用的,也应认定为利用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医疗广告。 (五)以“会诊”、“报告会”、“健康咨询”等形式进行的各类专家咨询活动,以及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办的空中门诊、电视门诊或健康咨询节目中凡涉及医疗机构名称、执业地点、诊疗科室及医师姓名等医疗广告特征的,一律作为医疗广告处理,必须经过审查出证。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请报告后,要尽快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