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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 2003-06-03
【实施时间】 2003-06-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545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接上页]
63.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应依据合同无效的一般原则处理。转让期间受让人已实际行使股东共益权的,一般不应否定其权利行使的效力。
  七、关于股东权纠纷案件的审理
  (一)公司盈余分配权纠纷案件
  64.原告要求公司给付利润应具备如下条件:
  (1)原告具备股东资格。
  (2)公司依法有可供分配的利润。
  (3)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已得到股东(大)会的批准。
  (4)公司拒绝支付股利或未按已获得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支付股利。
  (二)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
  65.股东因知情权受到侵犯而起诉的,如股东的主张成立,可判决公司向股东提供有关报告或表格供股东查阅。
  66.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的范围包括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出具的审验报告及监事会的检查报告。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有权查阅前款规定所列材料外,还可以查阅董事会决议、公司账薄及相关原始凭证。但股东出于损害公司利益的不正当目的的除外。
  67.遇有重大、紧急事由,股东向法院申请对公司的账簿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法院应予准许。
  68.公司章程或股东之间关于股东不得查阅公司文件的约定无效。
  69.公司无上述第10条所列文件或文件严重短缺致使查阅已无意义的,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70.未出资的股东行使知情权的,不予支持。
  (三)股东(大)会召集权纠纷
  71.股东请求公司董事会召集定期股东会、股东大会年会或临时会议的,应当符合公司法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一百零四条或一百零五条的规定。
  72.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判决公司董事会在规定的期限内召集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拒不召集的,由原告召集股东(大)会,主持人由原告推举的股东担任,召集费用由公司负担。
  (四)股东代表诉讼
  73.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股东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 3%,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股份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且持有股份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股东对其成为公司股东之前的他人侵害公司的行为,不能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在诉讼中丧失股东资格的,法院应裁定终结诉讼。控制公司的董事或者其他人的原因恶意促使该起诉股东丧失股东资格的除外。
  74.股东代表公司利益提起诉讼前,应当将诉讼事项告知公司,并请求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拒绝或者在合理期限内不提起诉讼的,股东可以代表公司利益提起诉讼。
  75.对提请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可能超过诉讼时效的,股东可以直接代表公司利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6.股东代表诉讼的第一次开庭审理之前,如果有其他股东要求作为原告参加股东代表诉讼,应予准许。
  77.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调解的,若经查实该调解方案损害其他股东利益或公司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不予确认。
  78.人民法院支持股东代表诉讼请求的,应当将诉讼请求的利益判归公司,诉讼费用由被告方负担,因诉讼发生的其他合理费用如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由公司负担;人民法院不支持股东代表诉讼请求的,与诉讼相关费用均由提起诉讼的股东负担;部分支持的,按比例确定上述费用的负担。
  八、关于公司董事、经理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民事责任
  79.公司董事、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违反竞业禁止义务:
  (1)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的经营活动;
  (2)为他人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的经营活动;
  (3)担任与公司业务相同的其他企业的合伙人;
  (4)侵占他人提供给公司的商业机会;
  (5)利用公司为自己创造商业机会的;
  (6)利用公司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商业秘密为自己或者自己兼任董事、经理的企业谋取利益;
  (7)其他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行为。
  80.对公司董事、经理从事竞业禁止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公司可以行使归人权。所获收益是指董事、经理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收益。
  81.竞业禁止不适用于公司股东、监事。
  九、关于公司清算及相关民事责任的承担
  82.公司解散的,应当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未成立清算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清算主体;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是清算主体。
  83.公司清算期间,可以自己名义或清算组名义从事清算范围内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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