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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鲁办发[2003]4号
【颁布时间】 2003-04-30
【实施时间】 2003-04-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549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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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建立和完善人民调解工作的长效机制
  
  当前,民间纠纷表现出许多新情况、新特点,传统的人民调解工作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要求。要根据中央文件精神,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与时俱进,改革创新,探索新途径,建立新机制。要以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为标准,不断扩大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在积极调解公民在婚姻、家庭、邻里、赔偿等日常生活中常见性、多发性纠纷的同时,要把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存在的难点、热点纠纷作为重点,大力开展专项排查治理,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努力把矛盾纠纷解决在最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建立和完善纠纷排查制度,做到县(市、区)每季度,乡镇、街道办事处每个月,村(居)每半月对辖区内的矛盾纠纷进行一次普遍排查,形成制度,长期坚持。对排查出的纠纷,要分类调处,及时解决。要坚持经常排查和集中排查相结合,对影响社会稳定的重点纠纷,在一段时期内,要进行集中排查调处。要把广泛开展创“四无”(无因民间纠纷激化引起的刑事案件、自杀事件、群众性械斗和群体性上访事件)活动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深入持久地进行下去。
  
  四、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要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依法及时受理、审理好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要严格把握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条件,不具备司法解释规定条件的人民调解协议,不得作为民事合同对待。要认真审查调解协议的内容,准确认定调解协议的效力。对符合有效条件的,要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对具有无效情形的,要依法确认其无效;对当事人申请变更或者撤销调解协议的,要慎重对待。人民法院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时,既要注意依法维护调解协议的效力,又要注意保护诉讼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益。
  
  五、进一步深化民事审判方式改革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这对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是一项新的工作。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结合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进一步深化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要加强调查研究,注重对下指导,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使这项审判工作尽快纳入规范化运行的轨道。要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切实做好民事诉讼调解工作,逐步建立起一种与人民调解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相互衔接、互为补充的新型的民事审判机制,为调处民间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做出贡献。
  
  六、大力加强调解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调解人员素质
  
  要按照中办发[2002]23号文件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调解人员的综合素质,加强调解队伍建设。要大力优化调解队伍结构,逐步从年龄、文化程度、道德修养、法律素质、政策水平、工作能力等多方面,对调解员的任职条件进行严格规范,总结推广枣庄市“两个一”(为每个村培养一名具有法律大专学历的村干部,为每个家庭培养一名法律明白人)的经验,采取群众选举和聘任制相结合的方法,把那些素质较高、年富力强、适合从事调解工作的人员逐步吸收到调解队伍中来。要重视抓好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各级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共同担负起调解员的培训工作,采取集中培训、组织调解人员参加基层法院案件审理的旁听、吸收调解员担任基层法院的人民陪审员等多种形式,尽快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2003年年底以前,县级以司法局为主,基层人民法院配合,乡镇、街道办事处以司法所为主,人民法庭配合,分别对辖区内的调委会主任和调解员普遍进行一次培训,使调解人员的素质有明显改观。要认真搞好调解主任职业化、调解员持证上岗、首席调解员、调解员等级制的试点工作,取得经验后逐步在全省推开。要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制度建设。在对原有各种调解制度进行清理的同时,注重在纠纷排查、业务管辖、工作程序、调解协议书制作、指导培训等方面进行规范,确保依法调解、公正调解、按章办事,从思想上、素质上、工作上尽快实现人民调解与诉讼制度的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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