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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鲁办发[2003]4号
【颁布时间】 2003-04-30
【实施时间】 2003-04-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549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七、切实加强对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推动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和发展,关键在领导。要适应新的形势,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有机协调,专职队伍与志愿者队伍一体参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协调发展,共同维护社会稳定的联动联调新机制。要进一步完善“大调解”格局。建议各市、县(市、区)成立人民调解工作协调议事组织,负责领导和协调本辖区的人民调解工作。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要加强和改进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各级财政部门要努力对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给予保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强化领导管理职责,自觉把人民调解作为司法行政基层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要注意培植、总结和推广人民调解工作的成功经验与做法,积极研究和探索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新思路和新途径,不断提升全省人民调解工作水平。要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办事处司法所建设,认真指导和监督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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