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七、切实加强对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推动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和发展,关键在领导。要适应新的形势,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有机协调,专职队伍与志愿者队伍一体参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协调发展,共同维护社会稳定的联动联调新机制。要进一步完善“大调解”格局。建议各市、县(市、区)成立人民调解工作协调议事组织,负责领导和协调本辖区的人民调解工作。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要加强和改进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各级财政部门要努力对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给予保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强化领导管理职责,自觉把人民调解作为司法行政基层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要注意培植、总结和推广人民调解工作的成功经验与做法,积极研究和探索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新思路和新途径,不断提升全省人民调解工作水平。要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办事处司法所建设,认真指导和监督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