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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旗县(区)人民法院: 现将《全区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实务研讨会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供各级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是参考。各级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望及时报自治区法院民一庭。 2003年5月8日 全区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实务研讨会会议纪要 2002年11月1日至3日,自治区高级法院在鄂尔多斯市召开全区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实务研讨会。全区12个盟市中级法院的分管院长、民庭庭长,以及自治区高级法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共60余名代表参加了研讨。 此次研讨会共收到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实务方面的论文、案例分析等研讨材料30多篇。会议期间,与会代表在宣读论文、介绍经验的基础上,围绕审理此类案件中经常遇到的难点、热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讨论,澄清了一些模糊认识,并在许多方面形成了共识。现将有关内容纪要如下: 一、关于立案级审判原则 1、劳动争议案件必须经过仲裁前置程序,但当事人仅请求确认劳动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立案受理,且仅就劳动合同是否有效进行审理判决。 当事人起诉另包括其他劳动争议诉讼请求的,应告知其一并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范围应一致。对仲裁事项不属人民法院主管范围,而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3、作为被告的劳动下落不明或者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不能认定为被告不明确而不予受理。 劳动者下落不明,应当立案受理,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其民事主体资格没有终结,仍可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 4、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不适用民事诉讼关于反诉的规定。 仲裁裁决作出后,仅一方当事人起诉,另一方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起诉的,诉讼开始后未对起诉方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审理。 5、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住所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用人单位住所地与劳动合同履行的不一致时,当事人有权选择管辖法院。 人民法院受理后,发现仲裁管辖错误,且当事人起诉时已提出仲裁管辖申请的,应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无需当事人申请重新仲裁。经审查认为仲裁管辖正确的,可继续审理。 6、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15日诉讼时效期间为不变期间。当事人起诉超过该期限的,不予受理。当事人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7、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重点是对用人单位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工作年限等决定发生的劳动争议,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8、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仲裁前置程序为基础的全面审查原则,不受仲裁裁决结果的限制,不得仅作出仲裁裁决的撤销、维持、改判的裁判结果。 9、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制定程序不合法,或未向劳动者公示告知的,不能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依据。 二、关于对仲裁前置程序疑难问题的理解与认定 10、对仲裁委员会一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予受理。经审查未超过仲裁申请期限的,应依法审理并作出实体裁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正当理由: (1)在仲裁申请期间内劳动者自身突然患病住院,或者因意外事故等其他客观原因无法申请的; (2)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 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丧失行为能力的; (3)确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拖延调节或拖延答复的; (4)确有证据证明仲裁机关拖延受理的; (5)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决定不服,向用人单位或其直接上级机关提出申诉,用人单位或上级机关未明确告知其仲裁申请期限的;用人单位或上机关已合法履行告知义务的,仲裁申请期限从告知日起算。劳动者收悉告知后自行信访、上访而超过仲裁申请期限的,不应当视为有正当理由; (6)作出引起劳动争议的行为的一方当事人采用口头告知等非书面方式,致使对方无法以此为据申请仲裁的; (7)可以作为正当理由的其他情形。 11、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主体适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