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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8、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应当承担全额支付、经济补偿、支付赔偿金的民事责任,三种责任可以并处。 全额支付责任是指由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支付给劳动者被克扣或者拖欠的全部工资总额。 支付经济补偿仅是指除在规定的基数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支付赔偿金是指除责令支付劳动者全额工资、经济补偿金外,并可责令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相当于工资报酬和经济补偿金总和1至5倍的金额。 29、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民工起诉用人单位要求给付拖欠工资的诉讼,人民法院可作为追索劳动报酬的普通民事案件,尽快立案和审理。 对签订合同的,应依照前置程序处理。 六、关于劳动者一方人数众多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程序及法律适用 30劳动者一方人数众多的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不是必要共同诉讼,每个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的都是独立的劳动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立案受理。 31、劳动者一方人数众多的劳动争议中部分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受理,并按第30条的规定处理。 32、因实施政府行政部门作出的企业整顿、转制、重组等政策而产生的劳动者一方人数众多的劳动争议案件,应由政府统筹协调解决,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3、原集体所有制企业、生产合作社等部分职工,不服计划经济时期上级机关或行政主管机关对原生产单位作出的行政划拨或由其他单位无偿接受等决定,现以新用人单位或原上级机关或行政主管机关为被告起诉,要求安置工作、赔偿或补偿损失、返还财产的,不属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七、其他 34、劳动争议案件属于非财产案件,不得以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按标的额的比率收取诉讼费,而应实行按件征收原则,每件收取30-50元案件受理费。 双方当事人都起诉的,均应按标准缴纳案件受理费。 35、对事实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但客观上劳动者已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与用人单位形成了劳动力使用和被使用的权利义务关系。 凡未完成某一临时劳动事项而临时雇用工形成的劳务关系,以及对外承揽、承发包关系等,均不属于事实劳动关系。 36、以下列身份提供劳动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属与劳动法律关系,因此而产生的争议不是劳动法调整的劳动争议: (1)公务员和比照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 (2)农牧民、但乡镇企业政工或相应的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动关系的进程务工经商的农牧民除外; (3)现役军人; (4)家庭保姆; (5)教师、医生、但公里和私立学校或医院中因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而与学校或医院形成劳动关系的教师、医生除外; (6)童工、但依法批准从事特殊岗位的未满16周岁劳动者除外。 37、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发现仲裁程序或仲裁结果存在错误的,应注重发挥人民法院司法建议的作用,积极有效地与仲裁机关联系沟通,以更好的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