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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教育部 (以下简称本部) 为协助我国留学生于国外修读符合本部采认规定之国外博、硕士学位,办理留学生就学贷款 (以下简称本贷款) ,特订定本办法。 第 2 条 办理本贷款之银行包括台湾银行、中央信讬局、合作金库银行、台湾土地银行、中国国际商业银行、玉山商业银行及其他经本部核可之银行。 第 3 条 本贷款额度最高新台币一百五十万元,其中仅修读硕士学位者,额度最高新台币八十万元。 第 4 条 申请本贷款之留学生应为我国国民,于我国公、私立高级中等以上学校毕业,出国修读符合本部采认规定之国外大学校院博、硕士学位,并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 一、留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已婚留学生及其配偶之家庭年收入符合中低收入家庭标准。 二、留学生本人及其兄弟姐妹有二人以上出国留学。 前项第一款所定中低收入家庭标准,由本部参考国民住宅条例第二条收入较低家庭之标准所定台湾省、台北市及高雄市标准之数额订定后公告之。 申请人应提供经税捐机关核定之最新全户各类所得资料及财产查询清单正本据以认定。 第 5 条 留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本贷款: 一、贷有本部其他就学贷款尚未结清。 二、领有本部公费留学之一般公费、短期研究、留学奖学金或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专案扩增留学奖学金,其领受公费期间尚未结束。 第 6 条 本贷款以留学生本人或其国内亲属为申请人,并应另觅一人担任保证人。 前项申请人及保证人均应具有中华民国国籍,并有户籍登记,且应具完全行为能力及无不良信用纪录。 第 7 条 申请本贷款时应检附下列证件,向承贷银行提出申请: 一、我国政府立案之高级中等以上学校毕业证书影本。 二、留学生护照正本或影本。 三、符合本部采认规定之国外大学校院博、硕士班原则同意入学证明文件、入学许可或已实际出国就读之在学证明文件。 (该等文件为英文以 外者,应由政府立案之翻译社译为中文。) 四、留学生、申请人及保证人之国民身分证、印章及申请日前三个月内户籍誊本。 五、留学生已出国就读而由国内亲属申请本贷款者,应检附入出国管理机关核发之该留学生入出国纪录等相关文件。 六、经税捐机关核定之最新全户各类所得资料暨财产查询清单正本。 七、符合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者,应另检附其他兄弟姐妹出国留学或入学许可证明文件。 八、受领公费期间已结束,经原核派机关核准自费在国外进修之证明文件者,应检附该机关核准之证明文件。 第 8 条 符合本贷款申请要件,且已取得本部采认规定之国外大学校院博、硕士班原则同意入学证明者,由承贷银行先核发符合申贷资格通知书,并于其取得正式入学许可后,办理拨贷程序。 第 9 条 符合本贷款申请要件且家庭年收入所得符合第四条第一项第一款申请要件者,宽限期内之利息由本部依其家庭年收入情形,负担全额或半额;其利息计算之基准及负担之比率,由本部公告之。 符合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申请要件者,由借款人负担全额利息并自银行拨款之次月起,按月缴交利息。 第一项所称宽限期,指就学期间无需偿还贷款本金之期间,以第一次拨贷之拨款日起算。 第一项所称之利息,其利率之计算系依邮政储金一年期定期储蓄存款机动利率减百分之零点一为指标利率加码计算,指标利率依每年二月一日、五月一日、八月一日及十一月一日当日利率各调整一次,加码部分依各承贷银行逾期放款情形,每年检讨调整一次,由本部公告之。 第 10 条 本贷款期限最长十二年,含宽限期四年,其中仅修读硕士学位者,期限最长六年,含宽限期二年;宽限期届满,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摊还本息。 留学生因国外学制特殊,无法于宽限期内完成学业者,得由借款人检附证明文件并叙明理由,经承贷银行同意后,延后偿还本金,延后期间之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负担。 留学生已申贷本贷款,于宽限期内再录取本部公费留学之一般公费、短期研究、留学奖学金或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专案扩增留学奖学金者,自其享有公费待遇之日起,停止其原贷款之政府利息补贴。 第 11 条 留学生于宽限期届满前毕业、因故退学或休学者,申请人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自行主动通知承贷银行。宽限期自毕业、退学或休学生效之日起满六个月届满。但最长不得超过第九条第一项所定之宽限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