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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本办法依大学法第二十二条之一、专科学校法第二十六条、高级中学法第三条之一、职业学校法第四条之一及国民教育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办法之名词定义如下: 一、政府派赴国外工作人员:指因公务需要经政府机关派遣出国担任驻外工作,并持有派令 (函) 之人员 (以下简称派外人员) 。但该派令 (函) 得以依一定程序开具之其他证明文件替代。 二、政府派赴国外工作人员子女:指派外人员出国担任驻外工作期间,随同其停留在同一驻在国之子女 (以下简称派外人员子女) 。但因驻在国生活条件不佳、安全有疑虑或无适当可供衔接之学校等情形,有停留其他国家之必要,经报派遣之政府机关认定及教育部同意者,得不受同一驻在国之限制。 前项第一款但书之证明文件,由教育部会同派遣之政府机关认定之。 第 3 条 派外人员子女随同其父母在国外连续居留二年以上,得于返国前六个月至返国后二年内,由派外人员申请子女就读与其国内外学历相衔接之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或依第五条所定时程于返国前至返国后二年内申请子女就读与其国外学历相衔接之大学、专科学校二年制。 前项所定在国外连续居留二年以上之期间,申请就读专科学校五年制、高级中等以下学校者,计算至返国日;申请就读大学、专科学校二年制者,计算至当年度九月三十日。 第一项所称连续居留,指每年返国停留不得逾三个月。但因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派外人员子女之事由致超过期限者,不在此限。 第 4 条 派外人员依本办法申请子女返国就学者,应检附下列文件,送请派遣之政府机关审核后,报教育部办理: 一、入学申请表 (包含志愿序) 一式二份。 二、申请人子女经入出国主管机关核发之入出国日期证明书。 三、申请人奉派出国之派令 (函) 或其他证明文件。 四、申请人子女之最高学历证明文件 (或在学证明文件) 、成绩单,申请就读或转学大学、专科学校二年制者,得另缴交相关学习成就证明 (文件为中、英文以外语文者,应附中文或英文译本) 。 五、其他经教育部或学校指定之文件。 前项第四款所定最高学历证明文件,其为国外学历者,应依国外学历查证认定要点规定办理。 第 5 条 派外人员申请子女就读或转学大学、专科学校二年制,依下列规定进行甄选。但医学系及牙医学系不接受转学申请: 一、每年二月二十八日前由派外人员检附前条规定文件,送请派遣之政府机关审核后,于三月三十一日前报教育部办理。 二、每年四月三十日前由教育部审核后,依入学申请表所载拟就读学校志愿,送请各校以书面审查方式进行甄选。但医学系得于派外人员子女返国后进行口试。 三、每年六月三十日前由各校完成甄选,并转报教育部依志愿序以外加名额方式核定分发至各该校系就读。 四、派外人员子女经前款甄选后仍无学校同意其申请者,由教育部协助辅导至适当之学校就读。 派外人员因临时调任回国,致未能依前项规定申请者,得叙明理由报派遣之政府机关核转教育部专案送请学校进行甄选。 派外人员申请子女就读专科学校五年制、高级中等以下学校者,由教育部依其入学申请表所载拟就读学校,送请各该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办理分发入学事宜。 各级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及各级学校决定派外人员子女分发或甄选时,应衡酌其国外居留时间、驻在国教育条件及在校成绩表现。 第 6 条 于国外连续居留半年以上未满二年即奉调回国之派外人员申请子女就读专科学校五年制或高级中等学校,应由教育部依其入学申请表所载拟就读学校,送请各该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办理辅导入学事宜,辅导入学最高学级以三年级为限。 第 7 条 派外人员子女于同一派外期间返国后依本办法分发或辅导入学,以一次为限。 第 8 条 具第三条第一项资格之派外人员子女经核定分发至国民中学以上学校就读,或自行返国进入高级中等学校就读,于完成申请就读学校学程后,继续在台升学,其入学方式应与国内一般学生相同;其报考高级中等以上学校新生入学考试,除研究所、学士后各学系招生不予优待外,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报考高级中等学校或专科学校五年制: (一) 返国就读一学期以下者: 1.参加登记分发入学者,其国民中学学生基本学力测验成绩以加总分百分之二十五计算。 2.参加登记分发入学以外之其他各类方式入学者,参采国中基本学力测验分数标准及第二阶段非学科测验分数标准者,均以加总分 |